总工发 〔2019〕11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已经2019年2月27日全国总工会第七届女职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现予印发。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1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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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工发 〔2019〕11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已经2019年2月27日全国总工会第七届女职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现予印发。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1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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