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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集体协商工作的提示函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1-04

全市各类企业:  

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商集体劳动关系的重要途径,是实现双方共赢,维护共同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自治区工会十一大明确提出要“深化集体协商工作,推动完善企业工资共同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促进职工工资随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同步增长提高”。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自治区工会十一大各项安排部署,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在此,特向全市各类企业发出温馨提示,请尚未开展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合同到期需续签或重新签订的企业,尽快响应企业工会集体协商要约或主动向企业工会提出要约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本单位职工代表就职工福利费和培训经费使用、加班费支付标准及轮调休方式、技术工人或高技能人才待遇、劳动保护内容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进行协商,双方协商代表达成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后,草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将审查意见书报上级工会备案。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开展集体协商。  

特此函告  

  

鄂尔多斯市总工会    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鄂尔多斯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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