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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工困难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8-11-14

鄂工通字〔201855 

  

  

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职工困难临时救助实施 

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旗区总工会,市直各基层工会,各产业(系统)工会,中央、自治区驻市企业工会: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工困难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规定及属地管理原则及时申报。 


鄂尔多斯市总工会          

2018824           


  

  

  内工通字〔201858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职工困难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盟市工会,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会工委,自治区各产业工会、大兴安岭国有重点林管理局工会: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职工困难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     

2018810日       

 

 

 

  

内蒙古自治区职工困难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与全国困难职工帮扶相衔接,与经费供给水平相适应的自治区职工困难帮扶工作制度,切实维护和保障好广大职工的工作、生活权益,根据《自治区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区职工困难临时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地方工会主要负责人对当地职工困难的救助工作负总则,将职工困难临时救助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纳入服务职工规划和困难职工帮扶工作体系。 

第三条 工会职工帮扶(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帮扶(服务)中心)要履行职工困难救助的申请受理、审核、救助等职责。 

第四条 工会保障工作部要履行职工困难临时救助主管部门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对接,统筹协调,提高职工困难救助服务水平。 

第五条  工会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资金管理、发放工作;工会经审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监督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六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当年度内因本人及家庭成员患病、子女上学、残疾、重大意外灾害等引起家庭困难,且无法纳入全国级困难职工救助范围,并满足“(家庭可支配收入-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重大意外灾害及其他特殊原因等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1.5倍”条件的在职职工家庭。 

符合上述条件并加入工会的农牧民工。 

第三章  救助程序 

第七条申请及受理 

(一)职工困难临时救助应当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基层工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本单位职工的生活状况,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帮扶救助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二)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工作证明(劳动合同)、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导致家庭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情况说明等,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 

第八条 审核 

(一)调查核实及民主评议。基层工会在受理个人申请后,及时调查核实申请人经济、生活以及家庭赡抚养负担情况等,申请人应当配合基层工会开展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并开展基层民主评议,评议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 

(二)公示。应当将审查结果在本单位或居住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基层工会应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承诺书、委托授权书等相关材料报送旗县以上工会帮扶中心(服务中心)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基层工会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及时提出是否救助的审核意见,需要救助的要重新公示。 

第九条 审批 

(一)材料审查及审批。旗县以上工会帮扶中心应当全面审查基层工会上报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30%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二)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批准,按户建立自治区职工困难临时救助档案,并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工会公布,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予批准,并通过申请人所在单位(工会)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终止 

(一)终止救助条件 

职工困难救助对象经工会临时救助和日常帮扶后,主要致困原因消除或缓解,家庭生活达到低收入生活水平。 

(二)终止救助程序 

各级帮扶中心要统一组织各所属基层工会开展职工困难人员定期复核工作,发现不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及时报告旗县工会帮扶中心核准,定期复核每年不少于一次。 

(三)公示。对拟终止救助的职工困难人员,帮扶中心应通过基层工会在其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终止决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帮扶中心应当从次月起终止救助。对公示有异议的,帮扶中心应当组织调查核实,作出是否终止救助的决定,并重新进行公示,对终止救助对象应当通过基层工会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四章  救助标准 

第十一条 各地依据职工困难家庭总数、困难程度和资金筹集情况,在综合考虑职工困难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当地筹资情况等因素,在保证总体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分类分段设置救助比例,最高救助限额要符合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与要求。 

第五章 救助资金来源和发放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在优先保障全国困难职工帮扶资金配套比例后的剩余部分用于职工困难临时救助。各级地方工会应当加大对职工困难临时救助的投入,每年要安排一定工会经费用于职工困难临时救助。 

第十三条 职工困难临时救助主要以资金帮扶为主,帮扶中心按照已建立职工困难档案情况,分类制定帮扶资金发放方案。实行一次性或定期多次方式进行发放,确保职工困难家庭生活能够达到或高于低收入家庭生活水平。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加强职工困难家庭档案管理,职工困难家庭档案按自治区级档案建立,实行“一户一档”,纸质档案应与电子档案一致。 

第十五条 职工困难临时救助档案应包括:困难救助申请书、授权核对委托书、诚信承诺书、入户调查表、审核审批表、定期复核表、各级帮扶部门认为需要整理入档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职工困难临时救助档案保管期限至少为人员退出救助后3年。 

第七章  考核和监督 

第十七条 职工困难临时救助工作要纳入对地方工会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内容,各级工会、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下级工会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各级工会保障、财务、经审部门负责对本级和下级职工困难临时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财政、审计、纪检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对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责任不落实、互相推诿、处理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总工会负责解释,自20189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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