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及各人民团体,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中央、自治区驻市企业、市直各企业:
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批准同意,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2022年度鄂尔多斯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现将《2022年鄂尔多斯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扎实做好人选推荐工作。为进一步确保2022年度鄂尔多斯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进度,将有关工作要求一并通知如下。
为了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大力弘扬劳模精神,有力助推全市各项事业蓬勃开展,推动鄂尔多斯高质量发展,鄂尔多斯市决定2022年表彰一批2017年以来全市各行各业、各条战线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为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评选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通过评选表彰鄂尔多斯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宣传先进典型,树立模范标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努力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激励和鼓舞全市各族人民群众振奋精神、开拓进取,守望相助、团结奋斗,为鄂尔多斯“走好新路子,建设先行区”贡献出新的更大力量。
二、推荐名额和评选范围
此次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人数为150名。主要范围是:2017年以来在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及重点领域、重点工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工人、农牧民、科教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在我市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港澳台职工也可参评。
已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的,除有特殊贡献外,不列入本次评选范围。县处级干部参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不参加评选;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已故人员一般不予追授,但在评审过程中去世的可以追授;现役军人、外籍人员不参加评选。
三、评选条件
鄂尔多斯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全面推进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及重点领域、重点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在职工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并具有旗区、市产业(系统)以上荣誉基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践行新发展理念,着力振兴实体经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推进国家、自治区和市重大产业建设项目、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重大产品创新项目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提高农牧业质量效益,实施乡村建设行动,优化区域发展格局,推动呼包鄂乌、呼包鄂榆城市群协同发展,推动共同富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以及社会公益事业等工作岗位上勤于奉献,勇于改革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繁荣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保障和改善民生、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促进节能减排、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修复,扎实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治理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好风尚,弘扬正能量,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在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尊严、维护社会稳定、执纪执法、秉公办案、打击犯罪、扫黑除恶、反腐倡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一)在促进安全生产,抗击重特大自然灾害,抢险救灾和处理其他突发事件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二)在自主择业,艰苦创业,下岗失业再就业以及带动其他人员实现再就业,依法经营、诚实劳动,支援国家经济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三)在改进机关工作,忠于职守,克己奉公,清正廉洁,提高办事效率,服务基层和群众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四)在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的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五)在全面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奋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十六)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评选原则
全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采取以块为主、条块结合、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第一线;坚持民主差额推荐,严格履行推荐程序,切实做到事实充分准确,评价客观公正,标准严格统一,确保真正评选出群众公认的模范典型。
五、评选要求
(一)突出政治标准。各旗区、各部门坚持正确推荐导向,对推荐人选必须严格把关,突出政治标准,对政治审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对进入建议名单的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党组织必须把关,细化考察把关内容和事项,实现全覆盖式考察,并建立考察档案。要严格把好推荐人选的身份关、荣誉关、事迹关,认真审查推荐人员有无违法违纪情况,以对市委政府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推荐工作。推荐人选要倾斜于苦、脏、累、险等一线职工和在疫情防控等专项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二)准确把握比例要求。本次拟评选的全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企业职工和其他劳动者不低于总数的47%,其中:一线职工不低于68%;企业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不超过20%;农牧民不低于总数的18%,其中:农牧民工不低于40%,村(嘎查)“两委”班子成员、规模以上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负责人分别不超过20%;机关事业单位人选不超过总数的35%,其中,科级干部不超过20%。要充分考虑不同行业和领域的代表性,少数民族、女性不低于22%,非公经济人员、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应占一定比例。
将推荐名额分配给各旗区和市直企事业单位,并对各类人员比例提出要求。各旗区要严格按照分配的推荐名额和比例控制表进行推荐,不得突破。市直部门和单位不定向分配指标名额,各单位和部门可参照全市指标分配情况,结合本部门、单位人员结构类别进行推荐,推荐人员类别不超过2个,并在每个类别后备选1人;属于市直统部门的工作人员由市级统一推荐,各旗区原则上不再单独推荐。
(三)规范推荐程序。推荐评选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基层单位民主推荐、“两审三公示”、特别审查等民主程序。其中旗区级以下实行差额推荐评选。即先进行初始提名,再采用差额方式确定推荐对象。各旗区和市有关部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初审名单时,要在每种类型分配名额外增加一个备选人选。
基本程序是:先由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或嘎查、村民委员会(或嘎查、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经审核签章报至所属旗区和市有关部门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组织机构。各旗区和市有关部门要对推荐人选严格审核把关,广泛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同意后,在本地区、本产业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核查,提出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审,再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在市主要新闻媒体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有反映问题的,一经核实取消名额,不再另行推荐人选。凡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时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评选资格,不再另行推荐人选。
(四)严肃工作纪律。评选工作要坚持标准,规范程序,严格审查,好中选优,确保评选质量。要建立责任制,实行领导干部插手干推荐荐评选工作报告制度,层层负责,层层把关。对于在推荐评选工作中严重失职、弄虚作假、谋取私利、违纪违法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将追究各旗区和市有关承办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取消被推荐人选参评资格,对已获得荣誉称号的要撤销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
1.被推荐人选隐瞒行政职务,用技术职称或临时性工作机构职务替代的;
2.先进事迹失实的;
3.未履行民主推荐程序,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或嘎查、村民委员会(或嘎查、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虚构会议讨论情况的;
4.未进行公示,或公示反映的问题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查清的;
5.按照规定应当取消评选资格的其他情形。
(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1.推荐人选为企业负责人、规模以上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负责人的,要征求当地旗区级(含)以上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对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同时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对非公企业负责人同时征求工商联意见。凡2017年以来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严重职业危害或群体性事件,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社会保险,劳动关系不和谐,严重失信,未组建工会或未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职代会和集体合同制度,未依照《公司法》有关要求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能源消耗超标,环境污染严重和有行政违法等情况的企业负责人,不得作为推荐对象参加评选。
2.推荐人选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区“两委”班子成员、村(嘎查)“两委”班子成员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对统战人士征求统战部门意见。
3.推荐人选是农牧民工的,征求工作所在地及户籍所在地意见,并提供户籍证明。
六、表彰奖励
经批准的鄂尔多斯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由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发布表彰决定,对企业职工、农牧民和其他劳动者,授予“鄂尔多斯市劳动模范”称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授予“鄂尔多斯市先进工作者”称号,颁发奖章、证书和一次性奖金5000元,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
七、组织领导
在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鄂尔多斯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表彰领导小组,全面承担推荐、评选、表彰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鄂尔多斯市总工会,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各旗区和市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根据需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工会,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的具体工作,保证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八、初审报送有关要求
(一)初审报送材料清单
1.书面的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
2.公示和公示现场照片;
3.公示无异议报告或公示处理情况报告;
4.2022年鄂尔多斯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预推人选汇总
表;
5.预推人选的事迹材料(2000字左右);
6.荣誉基础材料(推荐人选的获奖证书或表彰文件等);
7.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户籍材料;国务院特殊津贴、国家和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的相应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中级以上职称) ;出资持有股份比例的证明材料;年经营收入证明材料等);
8.征求意见表;
9.2022年鄂尔多斯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预推人选主要社会关系统计表;
10. 公安部门无犯罪证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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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审材料报送时间
2022年4月21日(星期四)17:00前。
(三)报送方式
所有初审材料以电子版形式报送至鄂尔多斯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总工会)电子邮箱:ordoslmpxb@163.com;联系人:沙日娜、纪佳成;联系电话:0477-8399008,15184752410。
九、其他注意事项
(一)推荐名单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上报,逾期未报的,视为放弃该名额;超过推荐分配名额和推荐人员身份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重推,逾期的视为放弃该名额。
(二)公示期间推荐人选被提出异议的,推荐报送单位应认真进行调查,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不按规定时间反馈的,取消该推荐人选的评选资格。公示内容应包括推荐人选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学历、单位(全称)、职务、职称、简要事迹和举报方式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媒体包括本辖区、本部门主要报纸和网站等。
(三)企业一线职工指企业中车间主任(含)以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指企业中专门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企业负责人指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厂长、副厂长,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央企业下属的三级以上企业、省属企业下属的二级以上企业的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厂长、副厂长。企业负责人兼任其他职务的,一律按企业负责人推荐。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科研人员推荐。
附件:
1.2022年鄂尔多斯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分配
和比例控制表
2.2022年鄂尔多斯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预推人选汇总
表
3.2022年鄂尔多斯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预推人选主要社会关系统计表
4.2022年鄂尔多斯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企业负责
人有关部门征求意见表
5.2022鄂尔多斯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机关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社区“两委”班子成员、村(嘎查)“两委”班子成员有关部门征求意见表
6.参考模板(3个模板)
鄂尔多斯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评选推荐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