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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预算审查监督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16-10-13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对工会预算的审查监督,促进各级工会及预算拨款单位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和工会经费使用效益,保障工会各项职能的履行和工运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工会预算的审查,是指经审会对工会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结果实施的全过程监督。包括: 

(一)  对本级预算草案的审查; 

(二)  对上半年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 

(三)  对本级预算调整的审查; 

(四)  对本级预算草案的审查。 

第三条  工会经费审查监督以审计为基础。经审会对本级工会及预算拨款单位和下一级工会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情况作为审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经审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工会有关规定履行审查监督职能。对预算进行审议、评价,做出审查决议,并在会议后形成会议纪要或审查报告,责成有关部门、单位落实。 

第五条  预算草案审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  预算编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会工作要求。 

(二) 预算编制体现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真实合法,精细高效原则; 

(三) 预算收入编制应当依法、真实、完整、合理; 

(四) 预算支出编制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突出工作重点,优化支出结构,强化项目绩效;  

(五) 本年度无重大支出项目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滚存经费结余不得出现赤字; 

(六) 工会投资时,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齐备。 

第六条  预算草案审查程序: 

(一)每年初召开经审会全体会议,对工会本年度预算草案进行审查; 

(二)提交经审会审议的书面材料,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提交经审会或经审会办公室,书面材料包括:预算草案、预算草案编制说明及其有关明细材料; 

(三)会议审查预算草案时,预算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听取审议意见,接受询问; 

(四)工会领导机构应当认真听取经审会提出的审查意见和改进建议,责成有关部门对预算进行调整,并向经审会会议作出调整说明; 

(五)经审会会议对审查后的预算草案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第七条  每年第三季度召开经审会会议或常委会会议,对工会本年度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形成决议。 

第八条  预算管理部门向经审会或常委会会议汇报工会本年度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包括各项收入情况、支出情况及本级预算拨款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 

第九条  工会在预算执行情况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预算收支总额需要增减变动,预算管理部门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提请经审会或常委会审查,且每年以一次为限。审查结果要在审查决算经审会会议上通报。 

第十条  工会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动用后备金时,应当向本级经审会或常委会作出说明,并通过审查。 

第十一条  决算草案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有关法规制度的情况; 

(二)年度预算完成情况; 

(三)重点支出完成及绩效情况; 

(四)预算调整履行情况; 

(五)预算结余、结转情况; 

(六)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决算草案审查程序: 

(一)每年初召开经审会全体会议,对工会上年度决算草案进行审查。 

(二)预算管理部门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提交经审会审议的书面材料,包括:决算草案、决算草案编制说明及有关明细材料。 

(三)会议审查决算草案时,预算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听取审议意见,接受质询。 

(四)工会领导机构应当认真听取经审会提出的审查意见和建议,并向经审会会议作出说明。 

(五)经审会会议对审查后的决算草案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第十三条  在审查上年度决算草案前,经审会办公室应当向经审会会议报告对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经审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工会预算审查监督暂行办法》(工审会字〔200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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