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工通字〔2018〕85号
鄂尔多斯市总工会关于申报城市困难职工救助及职工困难临时救助的通知
各旗区总工会,市直各基层工会,各产业(系统)工会,中央、自治区驻市企业工会: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2018年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管理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及自治区总工会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有关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和职工困难临时救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困难职工界定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6〕36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会帮扶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的通知》(内工发〔2016〕2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困难职工家庭包括:连续6个月以上家庭实际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经政府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应报未报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低保户);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低保边缘户);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以内,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意外致困户);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加入工会组织、按务工地标准且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农牧民工家庭;灵活就业(有事实劳动关系)人员家庭、失业不满二年的人员家庭及没有实行社会化管理地区或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家庭。
城市困难职工全部建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全国级档案管理。城市困难职工救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
二、城市困难职工申请救助所需材料
符合上述标准的城市困难职工家庭请携带下列材料以书面形式或通过互联网终端向所在企事业单位工会或居住地所在街道、社区工会提出困难救助申请。
(一)困难职工精准帮扶档案一份;
(二)困难职工本人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三)困难职工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困难职工本人及配偶近六个月工资流水一份;
(五)困难职工配偶无业的,需要提供城市困难职工所居住社区或工作单位开具的无业证明一份;
(六)困难职工在精准帮扶档案家庭成员中填写父母或配偶父母以及其他亲属的,需要提供困难职工所居住社区开具的居住、赡养证明;
(七)困难职工本人银行卡一张;
(八)困难职工所在单位公示表一份(申报单位须将救助职工信息在单位公示栏公示7天);
(九)困难职工本人以及家庭成员所属房产、车辆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城市困难职工申报类别
(一)生活救助项目
主要对深度困难职工家庭进行生活补贴,包含由于单亲、残疾和一般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城市职工家庭。
困难职工家庭认定标准:城市困难职工家庭人均收入连续六个月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经政府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政府救助后生活水平仍低于低保标准的职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且满足家庭可支配收入-由于单亲、残疾和一般疾病等原因等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
救助标准:主要安排对低收入城市困难职工家庭提供临时性生活救助,开展救急济难式帮扶,缓解其基本生活困难局面。
申请生活救助项目的困难职工家庭除提供本说明第二条所列材料外,另需提供困难职工所居住社区或单位出具的低收入证明;因单亲、残疾和一般疾病等原因造成的困难家庭另需提供相关证明。
(二)子女助学项目
主要对困难职工家庭中在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子女以及接受特殊教育的残疾儿童的上学基本生活费补贴。
困难职工家庭认定标准:由于子女上学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且满足家庭可支配收入-由于子女上学原因等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
救助标准:对政府助学体系暂未覆盖,或已覆盖但需要进一步救助的低收入困难职工家庭子女,为其提供学费、生活费救助资金,从经济上帮助解决入学难的困境。对特别困难城市困难职工家庭,可以对其进行跟踪助学。除给予补助资金外,可帮助受助对象申请助学贷款、提供勤工俭学、实习就业机会、进行心理辅导等多种形式的助学救助服务。
申请子女助学项目的困难职工家庭除提供本说明第二条所列材料外,另需提供困难职工子女录取通知书、在校证明、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医疗救助项目(含突发事件、意外伤害)
主要对困难职工家庭中患有重大疾病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进行补贴。重大疾病病种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和地方政府公布的重大疾病病种目录。
困难职工家庭认定标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3倍以内,且满足家庭可支配收入-意外致困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
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虽超过当地低保标准3倍的,但符合家庭可支配收入+投资性资产+储蓄-意外致困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
救助标准:对患有重特大疾病的困难职工家庭,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仍难以承担的医疗自费部分,给予救助补助。
申请医疗救助项目的困难职工家庭除提供本说明第二条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困难职工本人或患重特大疾病近亲属当年度诊断书、医疗费用票据原件(扫描件)及复印件一份;困难职工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3倍以上的,需提供投资性资产及储蓄证明材料;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导致家庭困难的,需提供相应证明性材料。
四、城市困难职工申报其他注意事项
(一)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文件《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6〕36号)第四条中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不建立档案:拥有2套(含)以上住宅的;拥有商业店铺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二)城市困难职工请与所在单位工会取得联系,由所在单位工会前往本地区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服务中心)领取城市困难职工精准帮扶档案;困难职工将救助所需材料提交至所在单位工会,由单位工会工作人员收集汇总后统一递交至本地区工会帮扶中心(服务中心),工会帮扶救助不接受困难职工自行申请。
(三)城市困难职工本人及单位需对所递交材料真实性负责,如有通过弄虚作假手段骗取救助金的,一经发现,将追缴已发放救助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查处。
(四)本通知中所指灵活就业(有事实劳动关系)人员家庭以及农牧民工家庭是指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加入工会组织,能够提供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的人员家庭;失业不满二年的人员家庭是指在当地有关部门有就业失业登记并领取失业金的人员家庭。
(五)困难职工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人口”。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缴纳所得税-社会保障支出。家庭总收入包括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如利息、红利、房租收入等)、转移性收入(如养老金、离退休金、社会救济收入等)。家庭总人口原则上以户籍为单位且常年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
五、职工困难临时救助对象界定
在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当年度内因本人及家庭成员患病、子女上学、残疾、重大意外灾害等引起家庭困难,且无法纳入全国级困难职工救助范围,并满足“(家庭可支配收入-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重大意外灾害及其他特殊原因等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1.5倍”条件的在职职工家庭。
符合上述条件并加入工会的农牧民工。
职工困难临时救助全部建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省级档案管理。职工困难临时救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并依照《内蒙古自治区职工困难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实施。
六、各旗区职工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鄂尔多斯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 |
0477-8599082 |
东胜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 |
0477-8323066 |
达拉特旗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 |
0477-5228263 |
准格尔旗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 |
0477-4891613 |
伊金霍洛旗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 |
0477-8691384 |
乌审旗总工会 |
0477-7581302 |
杭锦旗总工会 |
0477-6622194 |
鄂托克旗总工会 |
0477-6212936 |
鄂托克前旗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 |
0477-7883388 |
康巴什区总工会 |
0477-8595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