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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总工会关于开展2022年集体协商工作的提示函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2-11

鄂尔多斯市总工会关于开展 

2022年集体协商工作的提示函 

  

全市各类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集体协商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分配制度,依法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现就开展好2022年集体协商工作做以下提示: 

积极响应要约。企业应积极响应工会要约或主动向工会提出要约,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职工培训、技术创新、技术工人待遇、补充保险、企业年金和福利待遇等事项进行平等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合同等。 

完善企业协商制度。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集体协商制度基础上,建立完善符合企业自身实际的集体协商制度。重点抓好协商代表确认、集体协商会议、集体合同、专项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要密切结合职工最关心最密切的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审查备案、合同公示、监督检查、集体协商质效评估、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合同履行情况等重要环节,达到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职能作用是集体协商有效开展的前提条件。集体合同(草案)须经职工代表(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须向职工代表(职工)大会报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各企业要按照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民主管理条例要求,进一步完善本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开展集体协商创造必要的条件。 

四、规范完成审查备案。集体合同及专项合同签订后,及时报送人社部门审查,完成网上备案,生效后及时向全体职工公示,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特此函告 

  

  

鄂尔多斯市总工会  

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鄂尔多斯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 

202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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