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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5-09-08

鄂工通字〔201540

 

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

苏木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经费

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旗区总工会,康巴什新区总工会,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工业园区总工会,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会: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总工会          

2015723日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办公室文件

 

内工办发〔201529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

苏木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经费

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工会: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办公室        

2015630           

 

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经费管理使用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34号)的要求,为切实加强苏木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经费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经费来源

(一)上级补助收入。上级工会根据苏木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区域内职工人数、企业数量、工会组织机构设置、干部队伍、活动阵地、活动载体、制度机制、工会经费收支管理与保障、工会工作成效以及职工满意程度等情况,对苏木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进行考评,确定工作状况类别,实行分类补助。自治区总工会从2015年起,每年安排不低于550万元的专项资金,依据苏木乡镇(街道)工会和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的数量、职工总数及工作成效,给予经费补助。盟市工会的补助额度应不低于自治区总工会,旗县(市、区)工会的补助额度由盟市工会确定。上级工会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给予苏木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其他补助。

()政府(行政)补助收入。苏木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要积极承接政府(管委会)转移职能和项目,争取政府(管委会)财政(行政)补助、活动经费和专项经费,扩大苏木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经费的来源。

(三)本级收入。苏木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若兼有覆盖小型、微型企业工会(简称:小微企业工会)的联合会(联合基层工会、下同)性质,可将所覆盖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纳入本级收入。

小微企业工会经费若在苏木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下属的社区、机构工会管理,不应纳入本级收入,应纳入下级工会收入。

以本级“上代下”代管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不应纳入本级收入,应纳入往来资金管理。

(四)其他收入。社会各界捐赠,冠名活动的资助,银行存款利息等收入。

二、经费支出范围

苏木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要坚持工会经费服务工会工作、服务职工群众的方向,确保工会经费用于开展工会活动和用在职工身上,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让工会经费真正惠及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应由单独建会的本企业或所在的小微企业工会联合会使用。苏木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

(一)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

(二)直接佣于维护职工权益、帮扶困难职工的支出;

(三)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四)按上级工会规定,对聘用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支出;

(五)工会日常行政支出;

(六)对所辖基层工会的经费补助以及对兼职工会干部发放的补贴;

(七)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必要开支。

三、经费管理

(一)预算管理。苏木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应认真执行《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建立预决算制度,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预算按照本年度工会工作计划、党工共建责任书或工作需要进行编制,各项收入和支出都应纳入预算管理,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年度预决算报上一级工会审批。

(二)独立管理工会经费。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修订)的通知》(总工办发[2013]20号)的规定,苏木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应努力做到组织机构健全,工会各项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有专门的财务和经审机构,且配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或兼职会计和出纳等财会人员,开设独立银行账户,依据《工会会计制度》对工会经费进行独立核算。

对不能单独设立会计机构、独立开设银行账户的,可由盟市、旗县(市区)工会集中管理、以“上代下”的会计核算模式进行分户明细核算。包括代管经费在内的各项开支应坚持独立管理,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

(三)建立健全工会财务管理制度。苏木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或“上代下”的上级工会应结合实际,制定财务报销审批、内部控制、经费收支管理、预算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物资采购、会计档案管理、财务人员交接等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工作的合法、科学、规范、高效。

(四)小微企业工会经费的管理。纳入税务全额代征的企业应当建立工会委员会,办理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开设银行账户、独立建账,实现代征工会经费的返还。小微企业工会若难以独立开设银行账户,在告知的前提下,经费可以通过所在工会联合会开展覆盖会内的职工活动和工会工作统一集中使用。管理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应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其财务工作由盟市工会或旗县工会决定,可放在旗县区工会,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工会,或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工会下设的社区、机构工会三级中的任何一级。管理小微企业工会经费的工会组织,应列出工会联合会及所涵盖小微企业工会名单,以一个或若干个工会联合会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方式有:

1.直接报账制,即通过直接报账将滞留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工会联合会经费,下同)予以支出;

2.建立会计核算中心,分户核算,集中管理;

3.以工会联合会名义开设独立账户,委托具有财务管理能力的机构或聘用专兼职人员代为管理;

4.经工会联合会所属小微企业工会的同意,选定一个有独立财务管理能力的企业工会代理工会联合会的财务工作;

5.以购买服务的方式,通过会计核算中介机构管理经费;

6.由自治区总工会另行批准的管理创新模式。

若在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工会,或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工会下设的社区、机构工会管理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应按照党群共建中“统筹基层党群组织工作资源配置和使用”的要求,在独立建账开户的前提下,其财务工作可依托同级党组织或行政单位的财务机构或人员代管,以党建带工建,共同开展小微企业工会工作。

凡工会联合会不能覆盖且又可以单独开展工作的小微企业工会,其经费用“上代下”的方式代管,并按《工会会计制度》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明细核算。代管形式是本级直接代管,也可以是本级成立核算中心代管。

已被代征工会经费(筹备金)的企业,有证据证明或已注销或事实上已不存在,或代征的工会经费超过二年且已公告仍未找到,该企业工会组织可按《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撤销或者解散”处理,其工会经费可转为上级工会的收入,但必须专项用于基层工会联合会的建设;其工会筹备金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筹备金管理的通知》(内工办发〔201243号)规定办理。

(五)严格工会经费开支。苏木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应认真执行工会经费管理的各项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合理有效使用资金。不得截留、挪用工会经费;不得将工会经费用于与服务职工和工会活动无关的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不得将苏木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等同于苏木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机关工会,而将工会经费用于苏木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机关人员的福利开支或变相福利开支等。

(六)建立工会经费绩效管理制度。苏木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应提高经费使用的绩效,以基层工会组建率和职工入会率,参加工会活动的基层工会参与率和职工会员参与率,集体合同(工资专项协议)签订率,职工会员满意率等为主要内容,考评工会经费的使用情况。

苏木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又没有工会财务管理(代管)机构或人员的,上级工会一律不给予经费补助。

四、资产管理

(一)工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所有、分级监管、单位使用”的原则,苏木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应指定专人负责资产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侵占、挪用工会资产。本级工会购置、上级工会调拨、政府划拨且产权归工会、其他单位赞助捐赠的资产,都属于工会资产。

(二)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每年必须盘点一灰,保证账实相符。

(三)苏木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合并的,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苏木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撤销、解散的,其会计档案、财产、资金余额应移交上级工会。

五、经费审查监督

苏木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实行民主理财,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群众监督。同时,应按规定设立苏木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定期开展对同级工会和下级工会的审计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的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

盟市工会、旗县区工会应不断加大苏木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的经费投入,加强经费管理,提高代征工会经费的返还使用效率,明确责任,强化考核,保证基层工会工作的有效开展。

六、附则

本暂行办法由自治区总工会财务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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