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工会集体合同工作
指导意见(试行)
(2010年8月)
为了进一步指导各级工会做好集体合同工作,依法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和《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提出如下意见。
一、集体合同概念
本意见所称集体合同,是指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自治区各级工会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工作。
三、集体协商原则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2、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3、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4、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四、集体协商内容
工会应当着重就以下问题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
1、劳动报酬。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工资调整办法;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2、工作时间。主要包括:工时制度;加班加点办法;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劳动定额标准。
3、休息休假。主要包括: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其他假期。
4、保险和福利。主要包括: 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医疗期延长及其待遇;职工亲属福利制度。
5、职业技能培训。主要包括: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障和改善职业技能培训的措施。
6、劳动安全卫生。主要包括: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操作规程;劳保用品发放
标准;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7、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主要包括: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
8、劳动合同管理。主要包括: 劳动合同签订时间;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
9、奖惩。主要包括:劳动纪律;考核奖惩制度;奖惩程序。
10、裁减人员的条件和程序。主要包括:裁员的方案;裁员的程序;裁员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
11、集体合同期限。
12、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13、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
14、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
15、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16、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工会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不包括专项集体合同),必须至少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和福利、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劳动合同管理等内容。
五、集体协商代表
本意见所称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简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
1、协商代表的产生。
(1)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工会提名,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确认。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职工或者上一级工会组织指导职工推举产生,并须得到用人单位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女职工和少数民族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职工协商代表中应有女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用人单位一方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确定。
(2)集体协商双方代表人数每方为3至 9名,双方人数对等,具体人数由协商双方确定。
(3)协商双方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方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担任,或者由工会主席书面委托其他职工协商代表担任;未建立工会的,由职工协商代表推举。用人单位首席代表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
2、协商双方可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六、集体协商程序
1、协商的提出。
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向对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意向书应写明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当在20日内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2、协商的准备。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认真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广泛收集职工和用人单位内部各部门的意见或建议。通过召开工会小组会、职工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全体职工对集体协商方面的意愿和要求,拟定协商议题。
(3)协商前双方可就重要议题交换意见。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要求,在协商前5日内,提供与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为正式协商做好准备。
(4)协商双方应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协商双方保密。
3、召开集体协商会议。
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协商双方应本着互相尊重、相互理解、积极合作的原则,平等协商,充分交换意见,求同存异,互相谅解,力争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对集体合同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由用人单位方制作集体合同文本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到的情况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具体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
双方再次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协调处理书面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协调处理时,应组织同级工会代表、企业方面代表和其他方面的代表共同进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工作,因特殊原因需延期的,其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日。经协调后,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须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协调处理协议书》的意见执行。
七、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应当有
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能通过。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适用本意见的集体协商程序。
八、集体合同的审查和公布
用人单位应当于集体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五份及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旗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同时报上一级工会和企业协会备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对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集体合同的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等依法进行审查。未提出异议的,该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应责成协商双方就有异议部分进行协商,并将修改后的集体合同文本重新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
协商双方应于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内,采取张榜公布、通告等形式将已经生效的集体合同向全体职工公布,由全体职工监督履行。
九、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等不得与集体合同相抵触。职工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最低标准。为保证集体合同的全面履行,签约双方以及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级工会组织、上级企业家协会应加强监督检查。
(一)工会应与用人单位共同建立联合监督检查小组,制定监督检查制度,对集体合同所约定内容的履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所出现的问题及时协商解决。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进行报告,接受职工的监督。
(二)各级工会应积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审查集体合同、执法检查、调处集体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和追究违约责任等方式,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上级工会应对签约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促进集体合同的有效履行。
十、上级工会的职责
上级工会包括用人单位工会的上一级工会和各级地方总工会。
1、上级工会对用人单位工会参加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作负有帮助、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责任。
2、上级工会应积极参与当地工资指导线的制定工作,并及时与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将地方有关的经济、物价、劳动力供求、收入分配等政策、信息和资料提供给基层工会。
3、在集体协商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时,上级工会应帮助协调,并参与处理有关争议。
4、上级工会对基层工会协商代表负有教育、培训的职责,必要时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
5、对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上级工会在帮助组织职工依法组建工会的同时,应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6、上级工会要加强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选派指导员对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进行指导和帮助或必要时直接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所需费用在工会经费中列支。
十一、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
各地应结合本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积极探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办法。协商形式可以灵活多样,既可以通过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覆盖本区域或行业用人单位的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在此基础上由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工会,从实际出发,对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内容进一步细化,经平等协商签订本单位的集体合同或认可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也可以由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代表各企业单位分别与各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集体合同。特别是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外商投资企业工会联合会、私营企业工会联合会、行业性工会联合会或开发区工会、乡镇工会、街道工会与相应的企业经营者组织进行集体协商的办法。企业经营者组织不健全的,要积极推动上级企业代表组织出面组织相关用人单位推荐数名经营者代表,代表全体经营者参加本区域或行业的集体协商,并签订覆盖本区域或本行业的集体合同。
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参考文本)
(企业/企业工会):
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及本企业实际,我方拟同你方进行 年度第 次工资集体协商。
为使协商工作顺利进行,提出如下建议:
一、协商的时间、地点
1、协商时间:建议于 年 月 日进行首次协商,并根据协商进展确定下次协商时间,但最后一次协商时间不宜超过 年 月 日。
2、协商地点:建议在 进行。
二、协商的主要内容
1、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分配形式;
2、职工工资总额、工资水平和调整幅度;
3、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定额及工时工价标准;
4、加班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
5、节假日、年休假、婚丧假和妇女孕期、产假、哺乳期等期间工资待遇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待遇;
6、高寒高温等艰苦岗位及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岗位的补贴;
7、职工工资发放时间和支付办法;
8、保险福利待遇;
需协商的其它问题 。
三、双方协商代表
按照规定,建议双方各选派 名协商代表。
我方首席代表为 ,其他代表为 。
请你方提供协商代表名单,在对本要约作出回应时书面通知我方,以便做好协商前的沟通准备工作。
四、需你方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有关情况和资料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4、职工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统计表;
5、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情况的报告;
需你方提供的其它资料 。
请在收到本要约书之日起20日内书面答复我方。
(企业/企业工会)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收到时间: 年 月 日
收 到 人:
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复函(参考文本)
(企业/企业工会):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1、同意开展 年度第 次工资集体协商。
2、同意提出的协商时间和地点。
3、同意提出的协商内容,建议增加以下内容: 。
4、我方首席代表是 ,职务 。其他代表: 。
5、我方正在准备相关资料,将于规定时间内向你方提供。
(或者:我方不同意开展本次工资集体协商。理由 )
此复
(企业/企业工会)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企业工会)首席代表委托书(参考文本)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受委托人:
职 务:
现委托 为(企业/企业工会)方工资集体协商首席代表,全权行使首席代表职权,代表我方与你方进行协商。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职工方代表资格认定书(参考文本)
经工会组织推荐, 次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确定 等同志为 年度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方代表,代表全体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工会(盖章)
年 月 日
外聘代表委托书(参考文本)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受委托人:
职 务:
现委托 为 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参与本次工资集体协商。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单位
年 月 日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参考文本)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名称(章):
经济类型:
法人代码: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用人单位方首席代表:
姓 名:
职 务:
身 份 证 号 码:
联 系 电 话:
职工方首席代表:
姓 名:
职 务:
身 份 证 号 码:
联 系 电 话:
协商双方代表名单
用 人 单 位 方 代 表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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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工 方 代 表 | 1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4 | | | | | | |
5 | | | | | | |
6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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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必须对等。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资分配行为,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平等协商、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则,经用人单位方与职工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用人单位每年 月,与职工方平等协商确定以下事项:
(一)工资水平、工资标准、分配形式和支付办法;
(二)加班加点工资;
(三)津贴、补贴;
(四)奖金分配办法;
(五)试用期、病假、事假等期间的工资;
(六)工资调整办法;
(七)待岗、离岗等情况下的生活费标准、调整办法及支付办法;
(八)其它需要协商的内容。
双方协商确定的事项,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职工,工会要积极配合用人单位做好对职工的宣传工作。
第三条 本单位实行 等工资制度。经协商,具体适用范围为:
(一)岗位工资制,适用于 ;
(二)绩效工资制,适用于 ;
(三)年薪制,适用于 ;
(四)其他 。
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协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职工工资平均水平和岗位工资标准时,不能以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协商标准,要综合考虑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的贡献,主要参照以下指标:
(一)政府发布的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企业工资指导线等;
(二)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三)本单位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和上一年度工资水平;
(四)双方约定参考的其他指标。
第五条 经双方协商确定, 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 元,具体为:
(一)完成经济效益目标:用人单位利润达到 万元,职工工资总额为 万元,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为 万元。
(二)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调整幅度:用人单位利润总额增长 %以上,职工工资总额增长不低于 %,职工年平均
工资水平增长不低于 %;用人单位利润下降超过 %,职工工资总额下调 %,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下调 %,但最多不超过 %;用人单位利润总额增长(或减少)在 %以内,职工工资总额和年平均工资水平增长不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本地区居民消费价格涨幅。
第六条 用人单位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单位实际,提出方案,与工会(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制定、修改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标准。劳动定额标准要确保在同等劳动条件下,同岗位 %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双方协商约定:
(一)(岗位)的劳动定额为 (工时单价或计件单价);
(二)(岗位)的劳动定额为 (工时单价或计件单价);
(三)(岗位)的劳动定额为 (工时单价或计件单价)。
第七条 经双方协商,按以下标准发放职工津贴和补贴:
(一)岗位名称 津贴名称 发放标准 元/月;
(二)岗位名称 津贴名称 发放标准 元/月;
(三)岗位名称 津贴名称 发放标准 元/月。
第八条 经双方协商,以下情况的支付标准为:
(一)职工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标准为 。
(二)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期间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的具体标准为: 。
(三)职工待岗、离岗期间,用人单位为其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为: 。
第九条 用人单位确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发基数的方法是 。其中,实行计件工资的职工,加班工资基数按本合同第六条的标准执行;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岗位,加班工资计发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要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经职工书面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年内对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职工日工资的300%支付工资。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元,试用期职工月工资为 元。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支付职工工资、生活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
用人单位在支付职工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个人工资清单。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应向职工说明情况,与工会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 个月。用人单位超过约定时间仍无法支付工资,双方协商不成的,工会或者职工
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十四条 因职工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职工赔偿经济损失。从职工工资中扣除的,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职工当月工资的20%,剩余部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扣款前应当书面告知职工扣款的原因、依据、金额和起止时间。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 至 ,合同期满前60日内,双方应就是否续订本合同进行协商。同意续订的,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续订。
第十六条 本合同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项义务。双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成立联合监督检查小组,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双方首席代表应每年 次向对方通报本方履行合同的情况。监督检查小组每年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报告本合同履行情况。
第十七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八条 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7日内,由用人单位将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及有关资料,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双方协商代表应对有异议的事项进行协商,修改合同文本后重新送审。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本合同正式文本,同时,送地方工会备案。
第二十条 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续订本合同的,应按第十八条的规定送审。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合同内容与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按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用人单位(盖章) 工 会(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 首席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区域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参考文本)
年 月 日
区域名称:
所在地址:
邮政编码:
用人单位方首席代表:
姓 名:
职 务:
身 份 证 号 码:
联 系 电 话:
职工方首席代表:
姓 名:
职 务:
身 份 证 号 码:
联 系 电 话:
协商双方代表名单
用 人 单 位 方 代 表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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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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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工 方 代 表 | 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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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必须对等。
区域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覆盖用人单位名单
序号 | 名 称 | 经济类型 | 法人代码 | 地 址 | 职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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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资分配行为,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平等协商、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则, 工会(联合会)代表全体职工与 ,就本区域内用人单位工资分配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依法签订,对合同双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三条 协商双方经对区域内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和经营效益状况分析与预测,结合其他相关经济因素,按照政府发布的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企业工资指导线、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经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在上一年度职工人均工资 元的基础上,本年度区域内用人单位职工人均工资水平的调整幅度不低于 %。
2、区域内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 元。
3、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期间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4、其他 。
第四条 各用人单位应当确定工资发放日,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第五条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履行法定程序并支付加班工资。
第六条 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
第七条 工会要积极引导职工为用人单位健康发展献计出力,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教育职工遵章守纪,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第八条 凡遇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进行修改或变更。
1、本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
2、本合同覆盖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3、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发生重大变化。
第九条 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
2、协商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应按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3、协商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协商双方成立监督检查小组,每半年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告双方首席代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要向区域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报告。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覆盖的各用人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由用人单位方与职工方协商签订本单位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经区域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7日内,由用人单位方代表将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及有关资料,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双方协商代表应对有异议的事项进行协商,修改合同文本后重新送审。
第十四条 协商双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本合同正式文本,同时,送地方工会备案。
第十五条 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续订本合同的,应按第十三条的规定送审。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合同内容与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按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 至 ,合同期满前60日内,双方应就是否续订本合同进行协商。同意续订的,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续订。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 份,协商双方各一份,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合同覆盖用人单位各一份。
用人单位方首席代表(签字): 职工方首席代表(签字):
用人单位方代表(盖章): 工会(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明: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协商主体,用人单位方为区域的用人单位方面代表或者区域内用人单位推荐的代表;职工方为工会联合会或者行业工会。
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用人单位方协商代表,由区域内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全体代表推举。
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区域职代会选举产生,首席代表由区域工会主席或其书面委托的其他人担任。未建立区域工会组织的,可由上级工会组织指导各用人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获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首席代表由全体代表推举。
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参考文本)
年 月 日
行业名称:
所在地址:
邮政编码:
用人单位方首席代表:
姓 名:
职 务:
身 份 证 号 码:
联 系 电 话:
职工方首席代表:
姓 名:
职 务:
身 份 证 号 码:
联 系 电 话:
协商双方代表名单
用 人 单 位 方 代 表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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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工 方 代 表 | 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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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必须对等。
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覆盖用人单位名单
序号 | 名 称 | 经济类型 | 法人代码 | 地 址 | 职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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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资分配行为,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平等协商、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则, 工会(联合会)代表全体职工与 ,就本行业内用人单位工资分配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依法签订,对合同双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三条 协商双方经对行业内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和经营效益状况分析与预测,结合其他相关经济因素,按照政府发布的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企业工资指导线、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经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在上一年度职工人均工资 元的基础上,本年度行业内用人单位职工人均工资水平的调整幅度不低于 %。
(二)行业内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 元。
(三)各用人单位可以参照以下岗位工资标准,协商确定不低于下列标准的本单位同类岗位工资标准:
1、 岗位,月工资 元;
2、 岗位,月工资 元;
3、 岗位,月工资 元。
(四)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期间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五)其他 。
第四条 各用人单位应当确定工资发放日,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第五条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履行法定程序并支付加班工资。
第六条 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
第七条 工会要积极引导职工为用人单位健康发展献计出力,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教育职工遵章守纪,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第八条 凡遇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进行修改或变更。
1、本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
2、本合同覆盖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3、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发生重大变化。
第九条 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
2、协商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应按有关规定承
担违约责任。
3、协商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协商双方成立监督检查小组,每半年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告双方首席代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要向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报告。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覆盖的各用人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由用人单位方与职工方协商签订本单位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经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7日内,由用人单位方代表将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及有关资料,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双方协商代表应对有异议的事项进行协商,修改合同文本后重新送审。
第十四条 协商双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本合同正式文本,同时,送地方工会备案。
第十五条 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续订本合同的,应按第十三条的规定送审。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合同内容与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按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 至 ,合同期满前60日内,双方应就是否续订本合同进行协商。同意续订的,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续订。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 份,协商双方各一份,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合同覆盖用人单位各一份。
用人单位方首席代表(签字): 职工方首席代表(签字):
用人单位方代表(盖章): 工会(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明: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协商主体,用人单位方为行业的用人单位方面代表或者行业内用人单位推荐的代表;职工方为工会联合会或者行业工会。
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用人单位方协商代表,由行业内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全体代表推举。
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由行业职代会选举产生,首席代表由行业工会主席或其书面委托的其他人担任。未建立行业工会组织的,可由上级工会组织指导各用人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获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首席代表由全体代表推举。
认可协议书(参考文本)
经过用人单位方代表与职工方代表协商,对 工会(联合会)代表全体职工与 签订的区域(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予以确认。在认真执行区域(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基础上,就本单位工资分配事项,达成以下补充协议:
l、基本工资制度: 。
2、工资标准: 。
3、根据各类岗位性质,工资分配的具体形式为: 。
4、职工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为 %。
5、工资的支付时间为:每月 日。
6、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发标准: 。
7、其他内容(如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奖金、津贴、补贴分配办法,带薪年休假等根据企业情况选择)。
用人单位方首席代表(签字): 职工方首席代表(签字):
用人单位 (盖章): 工会(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工资集体协商会议记录(参考文本)
协商时间: 协商地点:
用人单位方首席代表:
用人单位方协商代表:
职工方首席代表:
职工方协商代表:
其他人员:
记录员:
会议内容:
用人单位方首席代表 职工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职代会(职工大会)关于通过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
(参考文本)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于 年 月 日在 召开。会议应到职工代表 人,实到代表 人,超过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 列席了会议。
全体与会人员认真听取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以及协商过程的说明。认为:
。
经会议无记名投票表决, 票同意, 票不同意, 票弃权,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代表的半数以上,《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获得通过。
工会(盖章)
年 月 日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情况说明
(参考文本)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及本企业实际情况,(企业/企业工会)于 年 月 日向(企业/企业工会)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企业/企业工会)于 年 月 日复函同意。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协商前的准备情况:
1、企业: 。
2、工会: 。
(二)协商过程:
。
(三)职代会(职工大会)审议情况:
。
(四) 年 月 日,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送审登记表
企业名称: | 职工总数: | ||
企业性质: | 工会名称: | ||
住所地: | 协商代表产生方式: | ||
法定代表人: | 工会主席: | ||
企业方协商首席代表: | 职工方协商首席代表: | ||
现任职务: | 现任职务: | ||
身份证号码: | 身份证号码: | ||
企业方协商代表人数: | 职工方协商代表人数: | ||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起始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属:1.首次签订;2.续订( )次;3.中断后重新签订;4.变更 | |||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可附页): | |||
送审时间: | 送审人: | 联系电话: | |
协商代表基本情况表
代表方 | 姓 名 | 性别 | 部门及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劳动合同起始期限 | 备注 |
企 业 方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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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工 方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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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送审登记表
用人单位方协商首席代表: | 职工方协商首席代表: | ||
身份证号码: | 身份证号码: | ||
用人单位方协商代表人数: | 职工方协商代表人数: | ||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起始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认可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用人单位数量: 户,覆盖职工总数 人。 | |||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属:1.首次签订;2.续订( )次;3.中断后重新签订;4.变更 | |||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
送审时间: | 送审人: | 联系电话: | |
认可区域(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用人单位名单
编号 | 用人单位名称 | 所有制类型 | 法定代表人 | 职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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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认可区域(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书
(用人单位)认可并同意执行所委托用人单位方面代表与职工方面代表协商签订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总工会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若干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发〔2010〕30号)文件表样:
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备案表
企业基本情况 | 主营 | | 企业性质 | | |||||||||||||
职工总数 | | 其中: | 经营者 (高层管理人员) | | 职工结构 | 高级技工 | | ||||||||||
中层管理人员 | | 中级技工 | | ||||||||||||||
一线职工 | | 初级技工 | | ||||||||||||||
本年度企业拟按工资指导线增加工资情况 | 预计年实发工资总额(万元) | | 增长 % | ||||||||||||||
预计年人均实发工资(元) | | 增长 % | |||||||||||||||
年增资总额(万元) | | 增长 % | |||||||||||||||
人均月增资(元) | | 增长 % | |||||||||||||||
其中:厂级领导(元) | | 增长 % | 高级技工(元) | | 增长 % | ||||||||||||
中层管理人员(元) | | 增长 % | 中级技工(元) | | 增长 % | ||||||||||||
一线职工(元) | | 增长 % | 初级技工(元) | | 增长 % | ||||||||||||
企业工会意见 | 年 月 日 | 主管或监管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 ||||||||||||||
企业 工资 指导 线实 际执 行情况 | 经核实,本年度企业人均实发工资为 元,实发工资总额 为 万元。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
经确认,本年度该企业人均实发工资为 元,实发工资总额 为 万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1、企业性质分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其他企业三类;
2、本表一式六份,企业、企业主管(监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地税和国税部门各一份;
3、本表是开展劳动保障年检、征缴社会保险费和申报所得税扣除的必备资料,企业须妥善保存。
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工资总额执行情况审核表 | ||||||||||||||
填报单位(盖章): | | | 企业性质: | | | | | 填报日期: | | | ||||
栏目 | 本年度职工平均人数 | 本年末职工人数(人) | 经济效益情况 | 工资分配方案 | 当年实发工资总额 | 工资总额比上年增长(%) | 在岗职工实发平均工资 | |||||||
| 合计(人) | | 经济效益指标 | 本年实现经济效益 | 比上年增减比例(%) | 本年度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 总额 | | |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 比上年增长 | ||
其中:在岗职工 | 其中: 经营者年薪总额 | 其中: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 ||||||||||||
甲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填报栏 | | | | | | | | | | | | | | |
审核栏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