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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程

来源:     发布日期:2013-05-22

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参考文本)

 

 

 

年 月 日

行业名称:                  

所在地址:                  

邮政编码:                  

 

 

用人单位方首席代表:                  

          名:                  

          务:                  

    码:                  

      话:                  

 

 

职工方首席代表:                  

          名:                  

          务:                  

    码:                  

      话:                   

协商双方代表名单

注: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必须对等



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覆盖用人单位名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资分配行为,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平等协商、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则,        工会(联合会)代表全体职工与        ,就本行业内用人单位工资分配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依法签订,对合同双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三条 协商双方经对行业内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和经营效益状况分析与预测,结合其他相关经济因素,按照政府发布的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企业工资指导线、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经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在上一年度职工人均工资        元的基础上,本年度行业内用人单位职工人均工资水平的调整幅度不低于   %

(二)行业内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      元。

(三)各用人单位可以参照以下岗位工资标准,协商确定不低于下列标准的本单位同类岗位工资标准:

   1   岗位,月工资  元;

   2   岗位,月工资  元;

   3   岗位,月工资  元。

(四)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期间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五)其他         

第四条  各用人单位应当确定工资发放日,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第五条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履行法定程序并支付加班工资。

第六条 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

第七条 工会要积极引导职工为用人单位健康发展献计出力,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教育职工遵章守纪,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第八条 凡遇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进行修改或变更。

1、本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

2、本合同覆盖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3、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发生重大变化。

第九条  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

2、协商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应按有关规定承

担违约责任。

3、协商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协商双方成立监督检查小组,每半年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告双方首席代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要向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报告。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覆盖的各用人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由用人单位方与职工方协商签订本单位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经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7日内,由用人单位方代表将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及有关资料,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双方协商代表应对有异议的事项进行协商,修改合同文本后重新送审。

第十四条 协商双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本合同正式文本,同时,送地方工会备案。

第十五条 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续订本合同的,应按第十三条的规定送审。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合同内容与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按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        ,合同期满前60日内,双方应就是否续订本合同进行协商。同意续订的,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续订。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    份,协商双方各一份,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合同覆盖用人单位各一份。

 

用人单位方首席代表(签字): 职工方首席代表(签字):    

用人单位方代表(盖章):              工会(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明: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协商主体,用人单位方为行业的用人单位方面代表或者行业内用人单位推荐的代表;职工方为工会联合会或者行业工会。

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用人单位方协商代表,由行业内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全体代表推举。

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由行业职代会选举产生,首席代表由行业工会主席或其书面委托的其他人担任。未建立行业工会组织的,可由上级工会组织指导各用人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获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首席代表由全体代表推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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