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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总工会送温暖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18-11-1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广泛筹集工会送温暖工程资金(以下简称资金),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强化监督,充分发挥资金的作用,做好困难职工群体的帮扶救助及全市各条战线一线职工的慰问工作,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送温暖工程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是在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支持下,为帮助困难职工,由工会负责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社会性、公益性资金。 

第三条 资金使用对象,必须是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已成立工会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已加入工会的在职职工(含城镇职工和农牧民工)。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用途 

第四条 资金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社会化筹集的原则,主要来源是: 

1.各级政府拨款; 

2.本级工会经费拨款; 

3.上级工会经费补助; 

4.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5.社会公益活动的募集; 

6.资金的利息收入; 

7.其他合法来源。 

第五条 资金用于集中时间开展送温暖、送清凉等集中慰问活动和经常性开展帮扶救助、慰问工作。 

1.集中时间开展的送温暖活动,包括以下项目: 

1)帮扶救助全总和自治区级、市级工会困难职工档案中符合建档条件的在档困难职工家庭。 

2)慰问一线职工:经营困难企业生活较困难一线职工,苦脏累险行业企业一线职工,急难险重一线岗位职工。 

3)开展送法律、送文化、送关怀及平安返乡等各类关爱农牧民工活动。 

4)其它经市总工会党组会议或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集中时间开展的送温暖及其他的慰问活动项目。 

2.经常性开展对意外致困职工家庭和相关慰问对象进行帮扶慰问的活动。 

1)帮扶救助意外致困职工家庭。 

意外致困职工家庭,包括以下两类:对因本人或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突发重症或突遭各类灾害、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提供临时性救助及其它应急救助;对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提供临时性救助。 

2)由市领导、上级领导市或市总工会领导带队开展的紧急性、突发性、临时性慰问活动。主要有以下三类:在节假日期间及抢险救灾、重大活动会议等重要时刻,仍在一线坚守岗位或无私奉献的职工;因作出突出贡献,受到党和政府及工会组织表彰,社会影响较大的先模人物、先进工匠和优秀职工;其他需要慰问的职工。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资金要按照收支平衡、量入为出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做到统筹兼顾。 

第七条 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资金审批手续。资金由市职工服务中心受市总工会委托独立建帐管理,按照财政部颁发《工会会计制度》和自治区总工会的有关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帐簿,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定期向市总工会有关部门报送各类报表。 

第八条 资金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的资金用途以外的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送温暖等活动和开展帮扶救助、慰问工作所需要的活动经费和办公经费列入本级工会经费预算。集中时间开展送温暖活动的经费由权益保障部门申报预算。帮扶救助意外致困职工家庭和日常性、突发性、临时性慰问活动的经费由市职工服务中心申报预算。 

第九条 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使用情况,接受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会经费审查部门的审查审计监督,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和检查监督,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限期整顿,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以及造成资金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须经市总工会同意。市总工会开展经常性、突发性慰问工作的资金安排使用方案由市总办公室会同保障部或经办部室提出﹔对意外致困职工家庭进行临时性、应急性帮扶救助所需资金,由市职工服务中心负责提出,再经市总工会分管保障部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集中时间开展送温暖活动所需资金的分配使用方案由市总工会保障部门负责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市总工会党组会议或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金额较大,属于市总工会重大资金使用范畴的,按照市总工会相关规定进行使用。资金发放由市职工服务中心按市总工会审定方案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要建立健全台帐。市职工服务中心除按要求形成财务档案外,将资金实际使用对象、金额等按项目和时序进行造册,妥善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集中时间开展送温暖活动对全总和自治区、市级工会困难职工档案中符合建档条件的在档困难职工家庭进行帮扶救助,所需资金的使用须严格按照各级工会相关要求。集中时间开展送温暖、送清凉活动,对一线职工进行慰问、举办各类关爱农民工活动及开展市总工会研究批准的其它活动,所需资金的使用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四条 开展经常性帮扶救助工作,帮扶救助意外致困职工家庭,以及突发性、临时性慰问活动,使用资金按《内蒙古自治区职工困难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及以下标准、流程执行: 

1.资金分配使用标准。 

1)职工本人因突发重症或突遭各类灾害、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给予酌情资助20005000元。 

2)职工因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突发重症或突遭各类灾害、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给予酌情资助1000元至4000元。 

3)同一职工(含直系亲属),原则上一年之内因同一致困原因仅可申请一次资助,资助形式、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节日慰问、金秋助学、应急救助、生活救济等。 

4)由市总工会开展的紧急性、突发性、临时性慰问活动,参照以上金额标准酌情给予职工慰问,最高不超过5000元。 

2.申请审批程序。 

1)帮扶救助意外致困职工家庭资金的申请审批,按照职工申请,基层工会受理与核实,上级工会与职工服务中心(站)逐级审核,市总工会研究审定送温暖措施与安排资金,市职工服务中心通过职工银行卡发放资金的程序。 

由职工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单位工会。申请人如实填写《鄂尔多斯市总工会送温暖工程应急帮困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和《鄂尔多斯市总工会送温暖工程困难城镇职工(农民工)档案表格》,送交表格时应同时提交身份证、有关部门出具的重大灾害证明等有效证明材料或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包含总费用及自付部分费用的医疗发票(或医保机构出具的报销证明)的原件与复印件。原件供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核对后当场退回;复印件由基层工会核实后加盖公章,作档案表的附件。基层工会受理职工申请,进行审慎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市职工服务中心受理基层工会送交的职工申请,审查并提出帮扶措施、资金安排等意见报送市总工会分管保障部门领导研究审定和具体实施。 

2)市总工会开展日常性、突发性、临时性慰问职工,由经办慰问活动的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填写《鄂尔多斯市总工会送温暖工程慰问金发放审批与报销单》,报市总工会分管保障部门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活动结束后向市职工服务中心报账。 

第十五条 资金发放,须填制实名制发放凭证汇总表,汇总表和银行相关凭证一起归入财务档案备查。 

第十六条 使用资金采购的物资,按相关规定采购、保管和使用。用于送温暖活动和帮扶救助工作的物资发放,参照资金发放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负责解释。 

附件: 

1.鄂尔多斯市总工会送温暖工程应急帮困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 

2.鄂尔多斯市总工会送温暖工程困难城镇职工(农民工)档案表格及填表说明 

3.鄂尔多斯市总工会送温暖工程资金实名制发放汇总表 

4.鄂尔多斯市总工会送温暖工程慰问金发放审批与报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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