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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函】鄂尔多斯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关于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公开提示函

来源:     发布日期:2025-12-17

全市各用人单位:2026年元旦、春节将至,为深入贯彻中国工会十八大精神及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决策部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农牧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行为,防范化解欠薪风险,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向全市用人单位发出如下公开提示:一、依法履行工资支付义务,确保劳动者劳有所得各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严禁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货币支付工资。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须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保证金等制度,确保工资款项专款专用,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二、严格遵守最低工资规定,保障劳动者基本收入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内蒙古自治区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对于依托平台就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其劳动报酬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达到规定工作强度的,折算后不得低于我市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各用人单位不得通过随意降低计件单价、提高劳动定额、巧立名目罚款、违规收取押金保证金等方式,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侵害劳动者基本权益。三、全面开展自查自纠,主动化解欠薪风险隐患各用人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立即对2025年以来工资支付情况开展全面自查,重点排查工程建设、加工制造、新就业形态的行业企业。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要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迅速整改到位。要加强内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畅通劳动者诉求表达渠道,引导职工依法理性维权。劳动者如发现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可向属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或拨打“12351”职工服务热线、“12333”人社服务热线反映。四、自觉接受工会监督,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各用人单位应充分认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主动配合、自觉接受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开展的劳动法律监督。要认真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各项劳动法律法规。对工会组织提出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应认真研究,及时整改,并书面反馈整改情况。对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后仍拒不整改的,工会将依法提请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通过媒体进行监督。五、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筑牢群众性安全生产防线各用人单位必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要广泛深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活动,特别是聚焦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民爆用品、冶金工贸、消防、燃气等高危行业领域,以及劳动密集型、非公中小微企业,全面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风险隐患。要将安全责任细化分解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位职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完善应急预案,努力把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企业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请全市各用人单位高度重视,立即行动起来,对照本提示要求,认真自查自纠,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和法定义务,与各级工会组织一道,共同维护好、发展好我市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鄂尔多斯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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