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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来源:     发布日期:2026-07-10

全市各用人单位:

当前已进入夏季高温季节,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工会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做好防暑降温和高温津贴发放工作提示如下:

一、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在高温工作场所设立休息场所,配备座椅、通风或降温设施。对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实施专人日常监测。

二、合理安排作业时间

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时,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37℃至40℃时,露天作业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高温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作业。严禁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露天及33℃以上场所作业。

三、严格落实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3℃(含)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连续6小时(含)以上的,必须发放高温岗位津贴,标准为180元/月,纳入工资总额,不计入最低工资。高温津贴须以货币形式发放,严禁以清凉饮料等实物或有价证券冲抵。

四、做好后勤保障服务

免费提供符合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药品及个人防护用品。因高温停工或缩短工时的,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防暑降温工作事关劳动者生命安全,各单位务必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保障劳动者平安度夏。


鄂尔多斯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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