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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5-12-08

鄂工发〔201577 


鄂尔多斯市总工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旗区总工会、康巴什新区总工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工会,中央、自治区驻市区企业工会: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总工会                          

2015128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工作的意见 

 

健全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规范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工作,是落实工会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推进基层工会群众化、民主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的关键环节和必由之路。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工作,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全总《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中国工会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深入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增强工会干部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扩大工会组织的群众基础,增强基层工会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切实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充分发挥工会在推动改革发展、构建和谐鄂尔多斯中的积极作用。 

二、遵循选举原则 

(一)坚持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 

提现会员群众愿意,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原则。

(二)依法、自主、自愿选举原则。工会会员均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自荐权。选举必须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人的选举权受法律保护。

(三)公开、平等、民主、择优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实绩、鼓励竞争、公开监督、民主监督。 

(四)差额选举原则。会员代表、工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会员代表差额率不低于15%,工会委员差额率不低于8% 

三、代表的组成和名额 

1.代表的组成应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企业单位中的工人会员代表,学校(医院)、科研单位中的教职员工、和考研人员会员代表,一般应占会员代表总数的60%以上,女职工和少数民族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2.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会员在200——5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5%20%;会员在501——1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0%10%;会员在1001——5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10%6;会员在5001——10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5% 

会员在200人以下的基层工会,一般应召开会员大会,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召开会员大会时,须经上级工会批准,代表人数比例不得少于会员的30%

四、工会委员会组成和名额 

(一)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25人以下者,设主席或组织委员1人;25200人者,设委员37人;2011000人者,设委员715人;10015000人,设委员1521人;500110000人者,设委员21人至29人;10000人以上者,委员最多不超过37人。 

大型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人数不超过委员会人数的四分之一。 

(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最低不少于3人,最高不超过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人数的20%;会员人数较少的,可设经费审查委员1人。 

(三)女会员10人以上的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人的可以设女职工委员1人。 

五、严格任职条件     

基层工会委员、主席应具备以下“三要两不”的任职基本条件: 

(一)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精神,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修养。 

(二)要热爱工会工作,密切联系群众,群众基础好。 

(三)要具有较强的政策理论水平,有一定的管理、经济、法律、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等方面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工作的要求。 

(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合伙人及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不得作为工会委员会委员人选。 

(五)凡无正当理由一年内未按规定完成岗位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岗位资格证书的,一般不再提名为下届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六、做好选举筹备     

基层工会换届选举的各项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上届工会委员会提出换届选举方案,包括会议时间、主要任务,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组成及产生办法等,经同级党组织同意,报上级工会审批后,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七、实施选举工作     

(一)候选人的提名。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推荐或联名推荐(10人以上)、以及党组织与上级工会协商提出建议名单,经过充分酝酿,根据多数会员意见,由上届委员会提出新一届工会委员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和女职工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经同级党组织同意,报上级工会审批。 

(二)人选产生方式。25人以上的基层工会委员由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差额率不低于5%;主席、副主席可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由新一届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根据基层工会实际,主席、副主席可采取等额或差额选举方式产生;25人以下的基层工会设主席或组织委员1人,由会员大会等额或差额选举产生。 

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通过会员(代表)大会等额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召开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三)民主选举方式。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一次选举产生,也可以先采取差额预选产生候选人,再进行等额正式选举。 

(四)民主选举要求。大会选举,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进行。选举不得委托他人投票,可在选举单位设立流动票箱投票。 

选举设监票人,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票人由会员(代表)从不是候选人的会员中推选,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常委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五)当选条件。候选人得到的同意票超过应到会会员(代表)人数一半方能当选。 

(六)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票上候选人的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选举前应将候选人的名单、简历及有关情况向选举人介绍。选举收回的选票不能超过发出的选票,选举结果要向大会宣布。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名单,按提名的顺序排列。 

八、选举结果审批     

(一)基层工会在选举结束后,应及时将选举结果报上级工会审批。 

(二)有下列情形,如没有根据民主程序进行公开选举的、在选举中进行拉票贿选的,将责令重选,并通报批评。 

九、积极稳妥推进工会主席直选     

积极推进基层工会民主政治建设,在工会工作基础比较好、职工会员队伍比较稳定、生产经营比较正常的基层工会积极探索工会主席直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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