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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市政府将开展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活动

来源:     发布日期:2014-01-29

市政府决定将在20144月下旬召开鄂尔多斯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以下简称劳模)表彰大会。具体事宜如下:

一、评选范围

1.2009年鄂尔多斯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以来,为建设更具实力,充满活力,富有魅力,文明和谐的现代化鄂尔多斯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牧民、科技人员、教育工作者、企业管理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各行各业的先进模范人物。

2.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领导干部不在评选范围;已获得市(盟)级以上(含市级)劳模称号的本次不再推荐。

二、评选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维护民族团结,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在本职工作岗位上爱岗敬业、刻苦学习,勤奋工作、勇于创新、甘于奉献,取得优异成绩者。

3.在深化企业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办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善经营管理,推动技术进步,履行社会责任,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建设创新型企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安全生产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4.在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第一完成人。

5.在全国、自治区和市内举办的业务、技术和技能竞赛中获得最佳名次或创最高奖励者。

6.在发展农牧林水渔业生产,增产增效,促进农牧业产业化,坚持科技兴农、兴牧、兴林、兴渔,成为致富典型;为增加农牧民收入,改变农牧区面貌,推动共同富裕,推进城镇化进程中做出突出贡献者。

7.在推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和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的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者。

8.在维护国家尊严,保卫国家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见义勇为,维护社会稳定,严格执纪执法,秉公办事,打击犯罪,反腐倡廉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9.在下岗再就业中,自强自立,自主就业,艰苦创业,并在带动帮助其他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中做出突出贡献者。

10.在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和发明创造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者。

11.长期工作在苦、脏、累、险等岗位上,任劳任怨,做出突出贡献者。

12.为生产一线服务,在提高服务质量,推动流通领域体制改革,开拓市场,保证质量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13.在抗击特大自然灾害中做出突出贡献者。

14.在个体、私营经济中,诚实劳动,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支援国家经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15.在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奖牌的优秀选手。

16.在加强党的建设,党务、政务以及群众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者。

17.在维护民族团结,实现共同繁荣发展,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者。

18.在其它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做出突出贡献者。

三、评选推荐的原则和方法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群众公认和好中选优的原则。

2.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第一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和社会各个阶层,要向艰苦、危险行业的岗位倾斜。

3.本次评选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自下而上评选推荐的办法产生。

4.各旗区、各产业(系统)均按分配名额的1.5倍向市劳模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分配名额见附件2);中央直属、自治区直属驻市各单位,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直接向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也可在所在地推荐,但不得多头重复推荐;推荐人选中要确保农牧民、工人(农牧民工)、科技和教育等一线劳模所占比例。

5.推荐劳模应优先从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和旗区(系统)劳模中选拔。

6.推荐人选中,一线职工、工程技术人员、科技人员和教育工作者以及农牧民不得低于65%;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不得超过3%;企业负责人不得超过10%;要优先推荐少数民族和妇女劳模。

7.推荐的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要从严掌握,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并经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同意。

8.推荐工作要坚持群众路线。推荐人选必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职工)大会或嘎查(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民主形式讨论同意后在本单位或嘎查(村、居)委员会公示,并在当地媒体上公示无异议后逐级推荐。

9.推荐的企业负责人,必须经当地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计生和工会等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经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凡存在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拖欠职工工资,欠缴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和工会经费,未组建工会,未签订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企业,其负责人不得推荐;2009年以来发生过较大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企业负责人不得推荐。

四、表彰奖励

这次共表彰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180名,由市政府分别授予“鄂尔多斯市劳动模范”或“鄂尔多斯市先进工作者”称号。

五、评选纪律

为确保评选质量,评选工作一定要严肃纪律。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将追究推荐旗区、部门负责人和承办人的责任,并取消被推荐人选参评资格,且不再另行推荐其他人选;对已获得荣誉称号的要撤销称号。

1.被推荐人选隐瞒行政职务,用技术职称或临时性工作机构职务替代的。

2.先进事迹失实的。

3.未履行民主推荐程序,虚构会议讨论情况的。

4.未经公示的。

六、其它事项

1.劳模表彰工作是我市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其范围广、规格高,是一项政策性、原则性很强的工作。各旗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切实加强领导,根据需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办公室设在工会,保证按时完成推荐工作。要按照评选条件,坚持标准,不徇私情,严格把关;事迹、身份要真实,不得弄虚作假;数据要准确,不得谎报瞒报;整理材料、填报表格要规范,手续要完备;要严格评选程序,严格审查,严格把关,宁缺毋滥。

2.这次评选表彰的人数多,工作量大,各旗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尽早安排。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将对推荐人选研究确定后,在市级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同时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劳模候选人所在单位(地)进行考核测评,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3.各推荐单位要把宣传劳模的先进事迹贯穿于评选工作的全过程。各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开设专栏,有计划地宣传劳模勇于改革、开拓进取、无私奉献的崇高精神,在全市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营造“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 的社会风尚,引导、激励广大职工和劳动群众充分发挥积极性和创造力,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建设更具实力、更加美丽、更富活力、更为幸福的鄂尔多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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