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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劳动合同主体后工作年限年限连续计算吗?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1-08

 

案例:马某于2011710日入职某宏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四年固定期的劳动合同,201471日变更劳动合同主体为某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未变更劳动岗位和地址。201569日,某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通知马某,劳动合同期限即将届满,不再和马某续签劳动合同。但公司给马某的经济补偿金只按照2014年入职算工作年限而只给予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金,马某认为应当按照2011年入职某宏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开始计算工作年限而相应给予经济补偿金,那么马某的主张和公司的做法哪个是合法的呢? 

    法律评析:劳动者在同一个工作地点,相同工作岗位工作了4年,虽然期间劳动者与两个单位先后签订劳动合同,而非劳动者本人要求变更工作单位,且劳动者与新的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原单位并未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在最后的工作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马某主张连续计算工作年限的是合法的,某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应当从其2011年入职某宏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开始计算工作年限,直至2015年劳动合同期满,工作年限应为4年,应当按照4个月的工资向马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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