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人文化宫
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2017年8月31日)
为充分发挥全区各级地方工会主管的工人文化宫(以下简称工人文化宫)在推进职工文化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打造祖国北疆文化繁荣亮丽风景线作贡献,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工人 文化宫管理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工人文化宫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公益单位定位,坚持正确发展方向
工人文化宫是全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丰富职工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载体,是维护广大职工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阵地。加强工人文化宫管理工作,要大力推动各级政府把工人文化宫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工人文化宫充分履行公益性服务的职能,为不断提高职工群众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发挥作用,使工人文化宫真正成为职工的学校和乐园。
(一)推动纳入当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推动当地政府将工人文化宫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动当地政府将工人文化宫建设、维修、管理资金纳入同级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计划和财政预算。推动工人文化宫享受公益性文化单位的水、电、气等公用服务价格优惠政策。针对工人文化宫功能、特点,积极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制定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加强公共文化服务品牌建设,打造具有鲜明特色和社会影响力的服务项目。
(二)落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各项政策。推动当地政府将工人文化宫划入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划入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并推动落实相应的财政保障政策。划入公益一类的工人文化宫由财政全额保障,纳入公益二类的由财政给予经费补助,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推动政府有关部门落实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工人文化宫开展公益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工人文化宫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工人文化宫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建立政府财政资金支持为主的多渠道资金保障机制。对工人文化宫按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要积极推动落实财政保障政策,争取当地政府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对工人文化宫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给予支持。各级主管工会要根据职工文化发展状况和自身能力,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工人文化宫发展,上级工会也可根据情况通过以奖代补等形式给予适当补助。鼓励社会资本依法投入工人文化宫建设,拓宽其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资金来源渠道。合理安排工人文化宫项目资金,通过工会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工人文化宫为职工提供文化服务。
二、加强文化主业建设,切实服务职工群众
工人文化宫要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文化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为工运事业服务的方向,聚焦文化服务主业,以不断满足职工群众多样化精神文化需求为目标,坚持发展健康向上、内容丰富、具有时代特点和工会特色的先进职工文化和企业文化,主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要求,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形成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共同发展、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协调统一的可持续发展格局。
(四)围绕工会中心工作开展文化服务。坚持以引导职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统领,经常性开展职工书法美术、摄影、歌咏、舞蹈、棋类比赛和其他文体以及教育培训活动,每年组织较大的文体活动要达到5场以上;积极承接工会组织开展的职工素质建设工程、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金蓝领工程、职工书屋、工会会员普惠服务场所等文化教育服务项目,积极整合职工宣传文化、教育培训、困难职工帮扶、职工法律援助、职工诉求服务等职能和设施,不断提高工人文化宫使用和服务的综合效能。积极传播和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教育引导广大职工听党话、跟党走。
(五)立足基层和职工需求开展文化服务。工人文化宫既要聚焦教育培训、文化创意、文艺创作、体育健身等传统领域,又要善于运用互联网等现代传播手段,积极拓展网络视听、移动多媒体、动漫游戏等新兴领域,突破地域和场所限制,扩大为职工提供服务的覆盖面,形成健全的文化服务体系。要根据基层和职工需求,推出文化服务菜单,采取“订单”服务方式,实现供需有效对接,增强服务的实效性。要结合职工群众需求合理确定工人文化宫服务项目的运行时间、服务价格,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要延长开放时间,增强服务基层、服务职工的便捷性。不断创新服务方式,加强与各级地方图书馆、文化馆、群艺馆、文艺团体等单位的交流合作,努力推进资源整合与共享。
(六)适应社会多元化发展趋势开展文化服务。工人文化宫要注重培育发展具有一定优势的文化产业项目,重点培育高质量的文化精品,精心打造深受职工群众欢迎、关注率和参与率较高的文化服务品牌,满足社会多元化、个性化的文化消费需求,提高工人文化宫的市场竞争力。有条件的工人文化宫可以创办以文化产业服务为主的企业,企业经营收入要纳入工人文化宫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
三、强化活动阵地管理,推动建设工作发展
坚持主动作为、积极推进,量力而行、因地制宜的原则,采取巩固一批、新建一批、改扩建一批、合建一批等方式,全面推进工人文化宫建设工作发展。
(七)统一阵地名称。各级地方工会已建和计划将要新建的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在本实施意见印发施行后,名称统一称作“工人文化宫”。
(八)科学规划布局。各级地方工会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职工人数进行统筹安排、科学建设。重点扶持职工相对集中的中心城区工人文化宫建设,使其成为导向正确、特色鲜明,设施先进、功能齐全,服务规范、经营有效,竞争实力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突出,深受职工群众欢迎的新型职工文化活动中心。
(九)加强阵地保护。各级地方工会要加强对工人文化宫阵地管理事项的审批管理,依法坚决制止以各种形式非法侵占、处置工人文化宫阵地的行为。经批准拆除地方工会文化宫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要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在职工集中、交通便利的区域择地重建,重建规模不得小于原有建筑规模。重建后的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归属同级地方工会。工人文化宫的主管工会和上一级工会应参与拆迁重建工作的前期协商,并督促、协调重建方案的落实。对非法侵占、擅自处置工人文化宫资产,或不按批复执行造成工人文化宫资产流失的,由上一级工会负责纠正并追究责任。
2014年以来由地方政府划拨场所新建的工人文化宫,凡政府承诺其产权归属主管工会的,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办理产权证书;尚未办理产权证书的,要在本实施意见印发施行后1年内办理完毕。
要加大工人文化宫品牌保护力度,未经上一级工会批准,不得撤销工人文化宫机构和编制;工会阵地承担工人文化宫功能、开展职工文体活动的,应加挂工人文化宫的牌子;以建设工人文化宫名义立项的,不得更改工人文化宫的名称和用途。
(十)增强阵地服务功能。围绕改善工人文化宫服务职工的环境和条件,积极做好工人文化宫维修改造和设施设备更新工作。重点加大对建成年限较长、社会效益较好、服务覆盖面较广的工人文化宫的维修改造力度,使其具备开展活动的基本条件。上级工会要加大对旗县级工会所属的工人文化宫维修改造工作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其服务基层、服务职工的重要作用。
四、规范资产运营管理,保证资产回归主业
根据工人文化宫的职能定位,主管工会要负责依法加强工人文化宫资产运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人文化宫建设的资产管理和登记制度,保证其作用的正常发挥。
(十一)规范出租、承包行为。工人文化宫不得出租、承包。各级地方工会要加强对主管工人文化宫出租、承包行为的管控和清理,把工人文化宫从依靠出租、承包为主获取经营收益,转变到向为职工、工会和社会提供文化服务为主获取效益上来。
1.2014年以来新建的工人文化宫一律不得签订出租、承包合同;此前已出租、承包的,凡已到期的出租、承包合同不得再续签,能够协商解除出租、承包合同的项目立即解除。已经整体对外出租、承包的,必须限期收回。因工人文化宫大面积出租、承包而基本丧失阵地功能的,在清理完成前,对外不得悬挂“工人文化宫”的牌子。
2.经协商确实无法解除的局部场地出租合同,该出租项目必须从工人文化宫剥离。剥离办法为:出租场所与工人文化宫场所进行相对的物理隔离,通过出租场地置换等方式,将出租场所集中管理,原则上两类场所不允许互相混杂;出租项目与工人文化宫组织机构进行运作隔离,通过设立公司等方式,对出租项目进行集中管理,其出租收入纳入工人文化宫预算管理。待出租合同到期后,依法予以收回。
3.极少数工人文化宫在限期整改后仍不能恢复功能的,由主管工会报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转入工会经营性资产序列管理。
(十二)规范引导合作行为。主管工会要依法依规规范工人文化宫的合作行为,在合作中应坚持集体决策、服务主业、控制风险,坚决不得开展有损工人文化宫品牌形象的合作。支持工人文化宫通过宫宫联合、宫校结合、宫企联合等多种形式整合资源;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或捐助设施设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参与工人文化宫的建设和发展。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通过委托或招投标等方式,吸引有实力的社会组织和企业参与工人文化宫的试点运营。在与其他单位和投资方共同建设过程中,要明晰工会资产产权,确保工会资产保值增值。
(十三)确保工人文化宫资产健康运营。主管工会不得占用工人文化宫资产和人员,对于工人文化宫资产被主管工会占用、人员也已经分流到其他工作岗位的,主管工会要归还相关资产用于开展职工文体活动,并安排专人负责。主管工会原则上不再向工人文化宫收取管理费,已经收取管理费的主管工会应将所收费用作为工人文化宫发展专项基金,不得挪作它用,确保工人文化宫长期稳定有效运营。
五、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按照统一所有、分级监管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主管工会要切实履行管好办好工人文化宫的主体责任。
(十四)理顺管理体制。主管工会要进一步明确工人文化宫的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由资产监管部门负责工人文化宫资产监督管理和改革发展工作,由宣教部门实施业务指导和协调服务。上级工会下拨职工文体活动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时应吸收资产、宣教部门参与,强化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
(十五)搞好指导服务。主管工会要把工人文化宫的工作纳入工会工作特别是工会宣教工作总体部署,把工人文化宫作为满足职工文化需求的重要阵地。主管工会筹办的职工文化、体育、教育、展览等活动,要以购买服务等方式优先交由工人文化宫承办。要统筹制定本地区工人文化宫整体发展规划,做到工人文化宫有阵地、有经费、有人员、有活动。
(十六)健全考核和监督机制。主管工会要建立工人文化宫服务绩效考评制度,健全目标责任制考核机制,考核目标应涵盖党建工作、公益性服务、事业经营收入、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等方面,并把考核结果与领导班子职务任免、绩效工资等挂钩。建立上级工会对下级工会工人文化宫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的机制。主管工会每年应定期向上一级工会报告工人文化宫管理和运营情况,上一级工会每年应定期对主管工会落实主体责任及工人文化宫突出文化服务主业、严格资产处置、加强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指导和督查,对责任不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建立工人文化宫重大决策事项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十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主管工会要建立工人文化宫安全管理制度,施行安全管理责任制,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在组织开展各项活动中突发的安全事件。工人文化宫在建成后要经过公安消防部门核验,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严格控制使用明火和易燃易爆物品,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如实核定活动场所容量,开展活动时参加的人员数量不得超过核定容量。要制定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经常性排查活动场所和各项活动中的安全隐患,确保职工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十八)探索建立工人文化宫服务职工满意度评价制度。主管工会要建立以增强职工获得感为目标的文化服务需求收集机制、服务效能动态监测机制和服务绩效评价反馈机制。要根据职工需求制定工人文化宫的发展规划,设定绩效目标与服务项目,并及时对服务项目的内容、形式进行调整、改进。在兴建工人文化宫等文化设施、制定重大艺术节庆创办等文化政策和项目时,要征求职工群众意见,让职工参与决策。研究制定职工满意度指标,把该类指标纳入工人文化宫的考核评价体系,通过问卷调查、定期走访服务对象、无记名投票和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确定职工满意度。探索引入社会第三方开展文化服务职工满意度测评,增强工人文化宫文化服务评价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对职工满意度较差的工人文化宫要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十九)加强工人文化宫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主管工会要选好配强工人文化宫领导班子,把有事业心、熟悉文化领域工作、懂经营会管理的复合型人才选拔到工人文化宫领导岗位上来。完善工人文化宫班子成员交流制度,统筹推进工人文化宫与其他工会企事业单位之间、与主管工会机关之间的交流。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认真落实“两个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动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工人文化宫领导班子。深化工人文化宫人才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建立灵活的用人机制,推动实行岗位管理和全员聘用制度,实现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建立与整体效益、个人工作量、工作难易程度、工作实绩相挂钩的分配激励机制,激发工人文化宫的生机和活力。加强工人文化宫人才教育培训工作,逐步提高工人文化宫专业人才比例,为工人文化宫发挥应有作用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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