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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总工会关于申报2021年城镇困难职工救助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21-12-01

各旗区总工会,市直各基层工会,各产业(系统)工会,中央、自治区驻市企业工会: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有关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城镇困难职工建档、管理、帮扶救助工作,及时、全面、真实地掌握城镇困难职工家庭、工作、生活状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困难职工类别及核算公式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会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内蒙古自治区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内工发〔2020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职工家庭困难类别分为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等三类。其中: 

1.深度困难职工,具体是指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家庭收入-刚性支出)/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 

2.相对困难职工,具体是指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内(或可参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家庭。 

(家庭收入-刚性支出)/家庭总人口≤2倍当地低保。 

3.意外致困职工,具体是指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病种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和地方政府公布的重大疾病、地方罕见病病种目录)等意外,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生活仍然暂时困难的职工家庭。 

符合建档标准的城镇困难职工全部建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实行档案管理。城镇困难职工救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 

二、城镇困难职工申请救助所需材料 

符合上述标准的城镇困难职工家庭请携带下列材料以书面形式或通过互联网终端向所在企事业单位工会或居住地所在街道、社区工会提出困难救助申请。 

(一)困难职工档案表一份; 

(二)困难职工家庭建档审批表一份; 

(三)困难职工承诺书一份; 

(四)困难职工家庭经济核对授权委托书一份; 

(五)困难职工本人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六)困难职工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七)困难职工本人及配偶近六个月工资流水一份; 

(八)支出性证明材料:低保证复印件、残疾证复印件或其他低收入证明;录取通知书或学籍证明复印件,未核算过的学费、住宿费、必要长途路费等单据复印件;诊断证明复印件、医疗凭证复印件、医嘱或正规且符合逻辑的购药费用凭证。 

(九)困难职工配偶无业的,需要提供城镇困难职工所居住社区或工作单位开具的无业证明一份; 

(十)困难职工在档案表家庭成员中填写父母或配偶父母以及其他亲属的,需要提供困难职工所居住社区开具的居住、赡养证明; 

(十一)困难职工本人银行卡一张; 

(十二)困难职工所在单位公示表一份(申报单位需将救助职工信息在单位公示栏公示5-7天); 

三、城镇困难职工救助项目 

(一)生活救助项目 

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基本生活等方面生活保障。 

(二)助学救助项目 

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以及接受特殊教育的残疾儿童的上学期间所需费用,及工会勤工俭学项目岗位补贴。 

(三)医疗救助项目 

主要用于困难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病或残疾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互助保障等报销和其他部门救助后,仍然难以承担的医疗费用补贴,补助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 

深度困难职工享受帮扶救助时,可叠加享受所有类型的项目与补贴;相对困难职工享受帮扶救助时,只可享受单一项目;意外致困职工只可享受一次性临时救助,原则上以生活救助项目为主。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不建立档案: 

(一)存在高消费行为。具体消费行为包括:自费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头等舱、公务舱、列车软卧、一等(含)以上座位,轮船二等(含)以上舱位;自费在四星级(含)以上宾馆、酒店、会所、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进行消费;自费出国(境)留学或者在高收费民办、私立学校就读;家庭成员自费出国(境)旅游;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意外致困户如在意外发生前存在上述行为,也可建立档案。 

(二)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三)家庭拥有2套(含)以上住房的。2套住房有以下情况的除外:2套住房中有不能使用危房的情况,2套住房人均面积未达到当地最低住房标准的,2套住房中有在农村及边远地区拥有不能注销产权且未形成经营性收入的。 

(四)拥有或经常使用各种机动车辆的(残疾、患病职工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除外)不纳入深度困难职工档案。家庭有两台(含)以上机动车、或申请困难职工时机动车估价超过10万元的,不纳入相对困难职工档案。家庭有两台(含)以上机动车的不纳入意外致困职工档案。机动车辆转让后无法办理过户且有相关法律证明文件的、报废后无法注销但能提供车辆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的,可不算在内。 

(五)拒绝配合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 

(六)各级工会结合当地实际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其它注意事项 

(一)城镇困难职工请与所在单位工会取得联系,困难职工将救助所需材料提交至所在单位工会,由单位工会工作人员收集汇总后统一递交至本地区工会帮扶中心(服务中心),工会帮扶救助不接受困难职工自行申请。 

(二)城镇困难职工本人及单位需对所递交材料真实性负责,如有通过弄虚作假手段骗取救助金的,一经发现,将追缴已发放救助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查处。 

(三)对长期居住在城市、生活遇到特殊困难的农牧民工帮扶符合上述调解且有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可纳入帮扶救助范围;对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在解除劳动关系2年内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纳入帮扶范围;居住在独立工矿区、企业集中生活区(由企业行使社会职能)的离退休人员、病退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可纳入帮扶范围;因公牺牲干部职工遗属和工亡家属家庭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纳入帮扶范围。 

(四)职工家庭收入是指家庭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金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各类社会救助款物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不计入家庭收入项目等不计入家庭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五)2021年度城镇困难职工申报截止20211220日。 

六、各旗区职工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鄂尔多斯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 

0477-8599082 

东胜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 

0477-8115108 

达拉特旗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 

0477-5228263 

准格尔旗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 

0477-4891613 

伊金霍洛旗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 

0477-8691384 

乌审旗总工会 

0477-7581303 

杭锦旗总工会 

0477-6627160 

鄂托克旗总工会 

0477-6212920 

鄂托克前旗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 

0477-7883388 

康巴什区总工会 

0477-8549831 

各旗区困难职工申报所需材料略有差异,详情请与当地总工会咨询。 

七、中华全国总工会、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对困难职工界定标准无新要求,按此文件执行,不再另行发文。 

  

鄂尔多斯市总工会 

20211130 

附件1 困难职工档案表.doc
附件2 困难职工家庭建档审批表.docx
附件3 困难职工公示.docx
附件4 困难职工承诺书.docx
附件5 困难职工家庭经济核对授权委托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