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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会经费分成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4-11-04

                                                                                                                    各盟市工会、自治区各产业(系统)工会,各旗县(市区)工会,自治区总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工会经费分成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你们接此通知后,严格按《内蒙古自治区工会经费分成暂行办法》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工会经费分成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      

    20121121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工会经费分成暂行办法 


为增强基层工会经济实力和工作活力,推动工会组织全面、协调、均衡的发展,原有的自治区工会经费分成办法已不能适应新时期工会工作的要求。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省级以下各级工会经费分成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工财字〔200919号)文 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总工会决定从201311日起, 将适度调整全区各级工会的经费分成比例。具体分成暂行办法如下: 

一、工会经费分成比例 

企业、事业、机关和其他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拨缴的 工会经费,基层工会一律留用50%,上缴上级工会(含全总、自治区总工会及盟市、自治区产业系统工会、旗县市区工会)50% 

(一)地方工会经费分成比例 

1、旗县(市、区)所属基层工会留成50%,上缴旗县(市、区)工 会50% ;旗县(市、区)工会留成30%,上缴盟市工会20% ;盟市工 会留成4%,上缴自治区总工会(含全总)16% 

2、盟市工会所属基层工会留成50%,上缴盟市工会50% ;盟 市工会留成29%,上缴自治区总工会(含全总)21% 

(二)自治区产业(系统)工会经费分成比例 

1、内蒙古邮政工会、中国移动内蒙古公司工会、中国联通内蒙古公司工会、内蒙古地质工会、内蒙古电力工会、北方联合电力有 限责任公司工会、内蒙古国税局工会、内蒙古国电能源发电公司工会、内蒙古蒙东电力公司工会所属基层工会留成50%,上缴基层工 会所属地方工会10%,上缴上述自治区产业系统工会40%;自治区产业系统工会留成25% (其中10%暂由产业系统工会安排使用),上缴自治区总工会(含全总)15% 

上述自治区产业系统工会直属基层工会(含机关工会)留成50%,上缴自治区产业系统工会50% ;自治区产业系统工会留成25% (其中10%暂由产业系统工会安排使用),上缴自治区总工会 (含全总)25% 

2、内蒙古林业工会所属基层工会留成50%,上缴内蒙古林业工会50% ;内蒙古林业工会留成30% (其中10%暂由林业工会安排使用),上缴自治区总工会(含全总)20% 

内蒙古林业工会直属基层工会留成50%,上缴内蒙古林业工会50% ;内蒙古林业工会留成25% (其中10%暂由林业工会安排使用),上缴自治区总工会(含全总)25 % 

3、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公司工会所属基层工会留成50%,上缴集团公司工会50% ;集团公司工会留成30% (其中10%暂由集团公司工会安排使用),上缴自治区总工会(含全总)20% 

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公司工会直属基层工会留成50%,上缴集团公司工会50% ;集团公司工会留成25% (其中10%暂由集团公司工会安排使用),上缴自治区总工会(含全总)25% 

(三)自治区总工会和驻会产业工会直接管理的基层工会经 费分成比例 

1、自治区总工会和驻会产业工会直接管理的基层工会留成 50%,上缴自治区总工会(含全总)50% 

2、自治区总工会驻会产业工会管理的高等院校工会,按原规 定的经费分成比例执行。 

(四)全国条管产业工会分成比例 

在我区按全总文件规定实行全国系统管理经费的铁路、民航、 金融产业工会,按原定比例及时足额向所在地方总工会上缴经费。 

金融系统工会留成85%,上缴所属地方工会10%、自治区总工会5% 

呼和浩特铁路局工会、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公司工会系统留 成95%,上缴自治区总工会5% 

二、各级工会要严格遵循全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工会 财务管理体制。各盟市、旗县(市区)总工会和自治区总工会直接 管理的系统工会、自治区级产业工会为县以上工会组织,其余均为基层工会。 

盟市所属的自治区产业工会中间环节的工会组织,一律不作 为一级经费管理单位,不进行经费分成。 

三、凡在我区境内跨省、跨地区、跨行业的企业集团,除全总、自治区总工会有专门规定(含上述自治区总工会直接管理的系统工会)外,企业集团总部及其异地各级分支机构(含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等)一律按地方工会经费分成比例执行。 

凡全总、区总无文件规定独立管理经费的行业、产业以及企业 集团和大型企业等单位,不得自行发文管理经费,一律按全总规定以地方工会经费分成比例执行。 

四、各级工会要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加强对工会经费收、管、用工作的领导,不得擅自改变 经费分成比例和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五、本办法自201311日起执行,原有关工会经费的分成比例规定同时废止。 

六、本办法由自治区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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