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工办发〔2014〕17号
各盟市工会、旗县(市区)工会:
经自治区总工会主席会议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工会经费分成暂行办法》(内工发〔2012〕66号)中规定的“地方工会经费分成比例”进行调整。具体调整为:
1、旗县(市、区)所属基层工会留成50%,上缴旗县(市、区)工会50%;旗县(市、区)工会留成35%,上缴盟市工会15%;盟市工会留成5%,上缴自治区总工会(含全总)10%。
2、盟市工会所属基层工会留成50%,上缴盟市工会50%;盟市工会留成30%,上缴自治区总工会(含全总)20%。
3、调整地方工会经费分成比例后,集中在盟市工会的经费,主要是用于盟市对所属旗县(市、区)工会经费的调控和调剂,重点向困难旗县(市、区)工会倾斜。
4、调整后的地方工会经费分成比例自2014年1月1曰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办公室
201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