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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手册

来源:     发布日期:2013-05-22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工资协议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企业全体职工公布工资协议文本。企业工会应当将生效的工资协议文本报上级工会备案。

开展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区域、行业的企业代表组织或者区域、行业内各企业民主推举的代表应当在工资协议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各企业的全体职工公布工资协议文本。基层工会联合会或者行业工会应当将生效的工资协议文本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五章  工资协议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三十二条  在工资协议有效期内,经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工资协议。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工资协议:

(一)订立工资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工资协议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企业因破产、兼并、解散等资产发生重大变动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工资协议无法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工资集体协商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工资协议要求的,应当向另一方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变更工资协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办理,并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解除工资协议的,企业方应当在工资协议解除之日起7日内报送原审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工资协议期满或者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约定的解除、终止条件出现时,工资协议即行终止。在工资协议期满前,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提出重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应当在工资协议期满前60日内提出。

 

第六章 工资协议履行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已生效的工资协议,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工资协议,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七条 工资协议履行的日常监督,可以由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组成的本企业或者区域、行业的工资协议监督机构负责,也可由双方根据需要选择其他形式。

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工资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双方应当进行研究和协商处理。

第三十八条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应当每年至少1次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工资协议的履行情况。开展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未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双方首席代表应当以适当的形式每年至少1次向区域、行业内的企业和职工报告工资协议的履行情况。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因工资集体协商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协调处理。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视情况主动进行协调处理。

第四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决定中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争议,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争议复杂需要延期的,可以延长15日作出处理决定,并向争议双方书面说明延期理由。

第四十二条 职工方与企业方因履行工资协议发生争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一方提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求,另一方未按规定予以书面回复,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开展协商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的;

(三)企业不当变更或者解除职工方代表的劳动合同的;

(四)企业方未按规定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工资协议的。

第四十四条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未履行工资协议规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鄂尔多斯市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实施方案

 

各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工商联;市直各企业,中央、自治区驻市各企业、各系统工会: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维护和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集体合同规定》、《鄂尔多斯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逐步建立“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协商共决、政府监督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格局,全面健全和深入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通过切实加强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规范、指导、调控和监管,形成科学合理、公平有序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使职工工资水平与经济发展相协调,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促进分配公平和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企业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工资分配政策,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的监督。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协商内容和程序必须合法。

(二)平等协商原则。协商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双方应当相互尊重、认真听取和考虑对方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不得有歧视或将意见强加于对方的行为。任何一方都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三)实事求是原则。协商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经济效益和政府颁布的工资指导线等情况,认真进行协商。协商议题既要集中反映意见,又要切合企业实际,力求使合同条款具体切实可行。

(四)利益兼顾共享原则。要正确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国家、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出资人、经营者与职工之间的分配关系,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工种)职工之间的分配关系,按劳分配与按其他生产要素分配之间的关系。坚持以职工为本,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依法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五)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工资分配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协商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企业要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职工要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加强民主监督,力求通过公开、平等的协商,签订公平合理、互利共赢的工资集体合同。

三.成立机构

成立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工资集体协商的研究、指导、协调和监管。

  长:康俊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副组长:郝广卿    市总工会副主席

祁海青    市工商联副主席

白萍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调研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科,主要负责工资集体协商的具体组织工作和协调工作(联系电话:04778588293电子邮箱:liufengrong8293@163.com)。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金海任办公室主任,市总工会田增学、市工商联张宇萱任副主任。

四、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我市2011年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目标是:生产经营正常的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制率达到90%;已建立工会组织、职工达100人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要达到80%

按照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季”的部署,力争在2011年第一季度完成要约任务的85%以上。

2012年的目标是:生产经营正常的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全部建制的基础上,要不断提高规范化程度;已建立工会组织、职工达100人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建制率分别达到100%。围绕上述目标,各旗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每年的建制目标和建制率。

(二)主要任务:积极稳妥推进工作的开展,着力培育协商主体,培养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提高平等协商的能力,弥补劳资双方主体缺位的状况。尽快选择生产经营比较正常、管理基础比较扎实、工会工作开展比较好的企业先行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在总结经验、扩大范围的基础上,不断健全机制,充实内容,完善制度,规范动作,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水平。在增强实效性上下功夫,推进这项工作向纵深发展。重视培育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五.组织实施

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量大。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逐步推行。2011年的工作按以下四个步骤进行。

(一)召开三方会议。20112月中旬召开三方会议,将全市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列为会议主要议题,研究探讨协商工作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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