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 尔 多 斯 市 总 工 会
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鄂 尔 多 斯 市 工 商 业 联 合 会
鄂工发〔2016〕11号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6年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旗区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业联合会,康巴什新区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业联合会:
现将《关于做好2016年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内工发〔2016〕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旗区总工会要进一步加强与人社局、工商联的协商配合,共同摸清本地区企业和建会企业的数量,实现数据共享。
2、各旗区总工会要以非公企业、行业和区域为重点,继续扩大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覆盖率,确保25人以上已建会企业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建制率动态保持在80%以上,其中百人以上已建会企业建制率保持在90%以上。
3、各旗区总工会要加强分类指导,提高集体协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指导企业、行业和区域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在法定必备条款不缺少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确定集体合同内容,做到因企制宜,因企施策。
4、各旗区总工会和人社局要督促企业(包括参与行业性和区域性协商的企业)主动到当地人社局进行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审查和网上备案,确保每份合同合法有效。
5、各旗区总工会在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季结束后,尽快将2016年度计划选树培育的工资集体协商典型企业和行业性区域性典型名单上报市总工会法工部。
联 系 人:黄冬
联系电话:0477-8399006
邮 箱:ezghfgb@163.com。
鄂尔多斯市总工会
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鄂尔多斯市工商业联合会
2016年2月23日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总 工 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工 商 联
内工发﹝2016﹞1号
关于做好2016年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联,自治区各产业(系统)工会,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会工委:
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5]2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进一步推动集体协商工作深入开展,特别是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做好2016年集体协商工作通知如下:
一、着力抓好提质增效。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合同建制率动态保持在80%以上,其中百人以上已建工会组织企业建制率保持在90%以上,进一步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增强集体合同实效,努力推动实现集体协商制度的健全完善、协商准备全面充分、协商内容详实具体、协商程序依法合规、协商过程真谈实谈、协商结果公平合理、协议履行及时有效,职工对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综合满意度稳步提高。
二、着力抓好要约行动季。继续开展要约行动,要以非公企业为重点,针对尚未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增长缓慢的企业;已签订的集体合同到期需要续签或重新签订的企业;由于经济结构调整,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需相应调整的企业。上级工会要指导、帮助基层工会依法行使要约权,企业工会提出协商要约有困难的,上一级工会可依法代替企业工会提出协商要约;对不按时回应要约或拒绝进行集体协商的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上级工会要依法提出整改意见书或约谈其负责人,督促其开展集体协商。各级工商联要引导和督促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主动要约或按时应约并提供与开展集体协商相关的企业经营信息。
三、着力抓好对基层的指导和服务。要加强分类指导,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双方协商确定集体合同内容,但是法定必备条款不能缺少,做到因企制宜、分企施策,努力增强集体协商针对性和实效性。对生产经营正常和效益较好的企业,通过协商合理确定经营管理者收入和普通职工工资的比例,实现工资和福利待遇合理增长;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的企业,通过协商完善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督促企业不减薪、不裁员,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由上级总公司或主管部门确定工资总额的国有企业,通过协商合理确定企业具体收入分配方案;劳务派遣用工较多的企业,要将劳务派遣员工纳入本企业的集体协商范围;行业集体协商重点就行业内主体工种和岗位的工资标准、劳动定额等开展协商;非公有制中小企业集中的街道、乡镇、工业园区、商务楼宇等区域,重点就本区域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条件和保障制度等开展协商。对未建立工会或已经建立工会但工会力量薄弱的企业、区域、行业,上级工会要通过上代下、上参下,推动其开展集体协商。2016年每个盟市工会要选择5家企业或区域、行业开展由上级工会代下级工会开展集体协商试点工作。选择10家企业或区域、行业开展“上参下”协商,即上级工会参与下级工会的协商,指导其开展集体协商。
四、着力抓好协商环节。要指导企业和职工严格履行集体协商代表产生、提出协商要约、协商会议、职代会审议通过、审查备案、公示等集体协商法定环节,着力提高职工在协商过程中的参与程度。进一步优化职工方协商代表结构,完善民主选举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工作制度。工会和职工方协商代表要通过座谈、问卷等形式广泛了解职工诉求,准确归纳、提炼有代表性的协商议题。依托职代会制度开展集体协商工作测评,了解职工对集体协商的知晓率和满意度;加强职工方协商代表的日常巡视检查,定期向职代会报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各级人社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督促企业把集体合同进行劳动用工网上备案。
五、着力抓好行业区域协商。要把开展行业区域集体协商作为深化集体协商工作的重点和主攻方向。盟市、旗县(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每年至少各培育2个行业、1个区域集体协商示范点,逐步实现旗县级以下区域内基础扎实、条件成熟的行业、区域普遍建立集体协商制度。要进一步拓展行业协商领域,推进新型产业、知识密集型产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开展集体协商。当前,行业集体协商应重点围绕劳动定额、工时工价标准进行,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定额标准的协商共决机制。各级工会要在中小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加快行业、区域工会组织建设,积极稳妥探索建立更切合实际、符合协商要求的行业、区域工会组织。在行业、区域工会组织缺位时,可以通过“上代下”等方式确定行业、区域协商主体。各级工商联要充分发挥所属商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着力解决行业性集体协商主体缺位的问题。各级人社部门要会同工会、工商联等部门,通过调查研究、科学测算、试点验证等方式,积极探索制定公平合理、能够在行业内普遍适用的劳动定额标准并及时进行调整,为行业开展集体协商提供依据。凡进行了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的企业,人社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督促参与企业及时在劳动用工网上备案系统填报。
六、着力抓好队伍建设。各级工会要按照自治区总工会要求,进一步加强集体协商专兼职指导员和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没有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的盟市工会,要按照自治区总工会要求,在2016年内建立高质量的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要建立目标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确定集体协商指导员工作目标任务,制定管理办法,健全专职人员聘任、培训、考核、档案、奖励等制度,促进队伍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要采取集中学习、定期交流、实地调研等多种措施,提高集体协商指导员的协商能力、指导能力和服务水平,带动集体协商整体水平的提高。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开展联合培训,加强对政府有关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相关工作人员以及企业负责人的培训工作。对负责集体协商工作的工会干部、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每年应安排培训一次。对新任职、新聘用的集体协商指导员,尽快就近培训,在上岗半年内必须进行培训。2016年,盟市级培训不少于200人次,旗县级培训不少于60人次。
七、着力抓好三方协调配合。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明确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创新工作方法,强化对集体协商的指导、服务、管理和监督检查。人社部门要加强对集体协商争议和履行集体合同争议的调处,做好集体合同审查和网上备案工作。工会要做好宣传发动职工、指导协商要约、培训职工协商代表、监督集体合同履行和对基层工会的指导等工作;工商联要引导企业加强组织建设,引导企业树立协商理念、履行社会责任,指导企业提出要约和应约,履行集体合同。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要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组织三方共同开展调查研究,共同推广典型经验,共同加强监督检查,共同研究解决集体协商工作中的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联
201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