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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6年集体协商工作的提示函

来源:     发布日期:2026-01-15

全市各类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既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企业与职工依法通过平等协商确定劳动报酬、劳动标准、福利待遇和改善劳动安全卫生环境等,既是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是企业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和中国工会十八大精神,进一步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法规文件精神,特向全市各类企业发出温馨提示。请尚未开展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到期需要续签或重新签订的企业,尽快响应企业工会集体协商要约或主动向企业工会提出要约,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协商操作指南》要求,立足企业实际,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技能人才薪酬分配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议题召开协商会议进行协商。行业、区域开展行业、区域性集体协商,在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之上协商确定本行业或本区域内所有技能人才的最低工资,也可通过协商确定不同技能等级最低技能津贴,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各平台用工企业,重点就计件单价、抽成比例、订单分配、工作时间、保险福利、奖惩制度、报酬支付办法、劳动量与劳动强度、劳动安全与卫生、女性劳动者特殊权益保护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事项开展协商,合理确定相关标准,规范行业用工形式,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双方协商代表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企业方制作集体合同文本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将审查意见书报上级工会备案。生效后的合同文本,要在企业网站或宣传橱窗进行公示。单独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有困难的小微企业,要积极主动参加小微企业工会、区域(行业)工会集体协商。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开展集体协商。特此函告

鄂尔多斯市总工会

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鄂尔多斯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

2026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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