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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健全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的实施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4-26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健全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发挥基层工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划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工会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保留会籍的人员除外。 

第五条  选举工作应坚持党的领导,在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领导下进行,未建立党组织的在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应遵循民主集中、依法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第六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 

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事先由工会委员制定选举方案(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时间,代表名额,委员会和正副主席名额,候选人条件,选举程序,选举办法等),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同意后,进行各项筹备工作。 

新建立的基层工会组织选举筹备工作由工会筹备组负责。筹备组成员由同级党委和职工代表组成,未建立党组织的,由上级工会与基层单位共同协商确定。根据工作需要,上一级工会可以派人参加。 

第二章 工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和委员、常务委员名额

第七条  基层工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名额: 

会员不足100人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须经上级工会批准。会员在100人以上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101500人,代表为会员的30%20% 

5011000人,代表为会员的20%10% 

10015000人,代表为会员的10%6% 

500110000人,代表为会员的5% 

会员超过万人的大型企事业单位,会员代表的人数不超过500人。 

企业的一线职工(在本单位工段、车间、科室、班组直接从事劳动生产、经营服务和专业技术等基础性工作的职工)代表、机关、事业单位中的中层(含)职务以下职工会员代表,一般应占会员代表总数的60%以上。 

第八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 

不足25人以下,设委员35人,也可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 

25人至200人,设委员37人; 

201人至1000人,设委员715人; 

1001人到5000人者,设委员1521人; 

5001人至10000人,设委员2129人; 

1000150000人,设委员2937人委员最多不超过37人; 

50001人以上,设委员3745人。 

大型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11人组成。 

第三章 候选人的提出

第九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均应设候选人,候选人应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基层工会委员会候选人当中应有适当比例的劳模(先进生产者)、一线职工、女职工和具有本单位会员身份的劳务派遣员工代表。少数民族较多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应有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代表。 

第十条  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合伙人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外籍职工、有过违法犯罪行为或违纪行为的人员不得提名为工会主席候选人。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经会员充分酝酿讨论,一般以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推荐,由上届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委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由上届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也可以由同级党组织与上一级工会协商提出建议名单,经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酝酿讨论后,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 

根据工作需要,经上一级工会与基层工会和同级党组织协商同意,上一级工会可以向基层工会推荐本单位以外人员作为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第十二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在任职一年内应按规定完成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任务。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完成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任务的,一般不再提名为下届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三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建议名单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的,按照有关规定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 

第十五条  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 

基层工会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应差额选举产生。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差额率分别不低于5%10%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可以等额选举,也可差额选举,差额一般12人;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应按照第十一条规定产生候选人,可以等额选举,也可差额选举,差额一般12人。 

实行直接选举的,应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同意,一般在经营管理比较正常、劳动关系比较和谐、职工队伍比较稳定的企事业单位进行。 

第十六条  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基层工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工会主席或组织员主持。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可以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也可以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各代表团(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召开基层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时,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或大会主席团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选举前,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名单、简历及有关情况向选举人介绍。 

第十八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时,监票人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中推选,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召开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时,监票人从不是常务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不能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得委托他人投票。选票上候选人的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第二十条   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一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在选举期间,如不能离开生产、工作岗位,可以在选举单位设立2人以上选举工作人员管理的流动票箱投票。 

第二十二条 投票结束后,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当场清点选票,进行计票。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第二十三条 候选人获得应参加选举人的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时,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如遇赞成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且符合第八条规定,也可以由大会征得多数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同意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二十四条 大会主持人应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及选举是否有效。 

第二十五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上一级工会自接到报告15日内应予以批复。违反选举规定的,上一级工会不得批准。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任期自选举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调动、罢免和补选

第二十六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35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经选举产生的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可连选连任。基层工会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遇有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上一级工会负责督促指导基层组织按期换届。 

第二十七条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二十八条 基层工会组织应建立健全会员评家制度,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测评和上级工会与同级党组织考察,需撤换或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时,须依法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非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不得撤换或罢免。 

第二十九条 基层工会主席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空缺时,应及时按照民主程序进行补选。 

补选主席,如候选人是委员的,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如候选人不是委员的,可以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补选为委员后,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补选主席的任期为本届工会委员会尚未履行的期限。 

补选前征得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可暂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员主持工作,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半年。 

第六章 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三十条 凡建立一级工会财务管理的基层工会组织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在选举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311人。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必要时也可设副主任委员1人。基层工会的主席、分管财务和资产的副主席、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二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与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同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任期与基层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七章 女职工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基层工会组织有女会员10人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人的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与基层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 

第三十五条 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基层女职工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与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三十六条  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也可经过民主协商,按照相应条件配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候选人。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名单,与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同时上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村(社区)建立的工会委员会,县级以下建立的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进行选举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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