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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企业事业单位财务审计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16-10-13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会企业事业单位财务审计(以下简称企事业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企业事业审计,是指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对同级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全部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必要时可对其下属单位进行延伸审计。 

第三条  经审会对同级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全部收入、支出、资产、负债、净资产等进行审计监督,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  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情况; 

(三)  目标责任制度完成情况和绩效评价; 

(四)  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  “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开支情况,奖金和津贴补贴发放情况; 

(六)  银行账户和现金管理情况; 

(七)  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对外投资管理情况; 

(八)  重要经济事项审批和决策情况; 

(九)  企事业重组、撤并时财务清算情况; 

(十)  其他需要审计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  经审会原则上对同级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每年审计一次。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  会计报表、会计账薄、会计凭证、会计电算化数据; 

(二)  内部控制制度; 

(三)  与经济活动相关的招投标文件、可行性分析报告、审批文件、合同等; 

(四)  统计资料; 

(五)  法人登记、税务登记资料; 

(六)  银行开户资料; 

(七)  不动产产权证、资产处置等相关资料; 

(八)  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条  经审会可自行开展企业事业审计,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经审会可不再单独出具审计报告。 

第七条  经审会有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报表、会计账薄、会计凭证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及资产管理相关的资料,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经审会有权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制止,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八条  经审会的审计结果作为同级工会、上级工会及其有关部门评选先进和工作者考核的重要依据。 

经审会有权对审计结果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经审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工会企业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暂行办法》(工审会字﹝200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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