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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总工会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总工会干部职工考勤制度》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5-07

鄂工发201943号  

鄂尔多斯市总工会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总工会干部职工考勤制度》的通知  

市总各部室、工人文化宫(职工服务中心):  

为树立机关良好形象,进一步加强并规范市总工会机关和工人文化宫(职工服务中心)职工考勤、请销假管理,根据《鄂尔多斯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总工会

2019年5月7日


                  鄂尔多斯市总工会干部职工考勤制度

一、考勤制度  

(一)市总工会机关和工人文化宫(职工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坐班制(因工作到基层或出差或开会、学习等除外)。  

(二)工作人员要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串岗,不旷工。  

1.工作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如作息时间调整,以即时通知为准)。上下班实行面部识别签到制。  

 2.无故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以上一次,视为旷工半天。因公务不能签到的,应将经相关领导、部室负责人审批的外出审批报告单交办公室备案;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提前请假或办理外出审批手续的,须通过电话或其他形式通知本部门人员当天先代办有关审批手续后交办公室备查,待本人回单位后再补办手续。  

3.既不在单位,又无请假条或经相关领导(负责人)审批的《请假(公出)审批单》,一律按旷工处理。  

4.《请假(公出)审批单》未经相关领导(负责人)签字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5.考勤情况每月通报一次,每月底对当月考勤汇总后在公告栏或其它形式(如:机关微信群)进行公示,以接受机关干部职工监督。  

(三)工作人员享有的假期分为病事假、婚丧假、产假、探亲假、陪护假、年休假等,公休日安排工作的,应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  

(四)请、销假管理  

1.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3天以内,经部室负责人审查同意后,由分管领导批准;出差3天以上,报主要领导审批,并将审批后的《请假(公出)审批单》交办公室备案。  

2.部室负责人因公出差3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出差3天以上,须经主要领导审批,并将审批后的《请假(公出)审批单》交办公室备案。  

3.单位副职领导出差,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并将审批后的《请假(公出)审批单》交办公室备案。  

4.单位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由所在部室负责人批准;请假1天以上至3天,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由主要领导审批,并将经有关领导签批后的《请假(公出)审批单》交办公室备案。  

5.部室负责人请假3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由主要领导审批。并将经有关领导签批后的《请假(公出)审批单》交办公室备案。  

6.单位副职领导请假,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并将经审批后的《请假(公出)审批单》交办公室备案。  

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续假,须按照批准权限提前办理续假手续。  

7.请假期满,由本人于次日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对逾期不销假、不续假的人员,从假期期满次日起按旷工处理。  

(五)请病假2天以上者,须提供县级或以上级别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并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未按规定提供医院诊断证明或诊断证明有涂改情况的,按事假处理。用不当手段,骗取、伪造医院诊断证明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六)因公出差占用公休日的,返回后经相关领导批准,可适当安排补休(不包括外出学习)。  

(七)一次性或连续请事假15天或病假2个月以上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核、审批,并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执行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八)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发放原工资。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 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4.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的原工资数额。  

5.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6.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7.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贴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8.病假期间按比例计发的工资待遇,如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按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发放。  

9.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10.女性工作人员休产假期满,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按规定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后可享受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九)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含公休节假日,下同)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3.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5.工作人员凡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一律按旷工处理。一月内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及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6.工作人员按比例计发事假工资期间,可继续享受岗位性津贴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且没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考核与惩戒  

(一)每迟到(早退)3次或工作期间无故脱岗1小时以上累计2次,计半天旷工。  

(二)考核年度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  

全年考勤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及优良等次:  

1.连续旷工1天或累计旷工2天;  

2.连续迟到(早退)超过3次,累计超过12次;  

3.事假连续超过7天,累计超过12天;  

4.病假连续超过10天,累计超过30天。  

(三)全年考勤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应确定为称职或基本称职等次:  

1.连续旷工2天以上或累计旷工4天;  

2.连续迟到(早退)超过10次,累计超过36次;  

3.事假连续超过10天,累计不超过20天;  

4.病假连续超过15天,累计超过45天。  

(四)全年考勤结果有下列情形的,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连续旷工超过4天或累计旷工超过8天;  

2.连续迟到超过20次,累计超过5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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