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总工会:
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化、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管理,现将《鄂尔多斯市职业化、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鄂尔多斯市职业化、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聘用登记表
2.鄂尔多斯市职业化、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年度考核表
鄂尔多斯市总工会
2014年3月18日
鄂尔多斯市职业化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聘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工会工作需要,规范和完善工会工作者队伍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工会工作者队伍整体水平,夯实基层工会工作基础。根据《劳动合同法》、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推行小型非公有制企业联合工会(工会联合会)主席和旗县(市区)、乡镇、街道工会工作人员职业化的实施方案(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职业化、社会化工会工作者(下面简称工会工作者)是指:鄂尔多斯市总工会及所辖各旗(区)总工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定岗县级行业工会联合会、非公企业较多的乡(镇、街道)工会、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工会联合会、重点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规模以上大中型企业,且专职从事工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聘用条件
(一)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工会部署要求,热爱工会工作,热心为职工群众服务,勇于创新,善于实践,乐于奉献。
(二)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协调沟通能力、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退休返聘人员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要求的,可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从事过工会工作者优先录用。
第四条 聘用办法
(一)制定聘用计划。市总工会根据全总、区总审批下拔工会工作者聘用名额(经费),结合我市工会工作者队伍建设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全市聘用工会工作者计划。
(二)旗(区)总工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按照市总下达的聘用计划,制定工会工作者聘用工作方案,报市总工会审核后组织实施。通过有效形式公开聘用人数、聘用条件、聘用办法、聘用程序等事项,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选拔聘用,严把质量关。
(三)聘用工会工作者,实行用工派遣制度。入职前必须依据《劳动合同法》与市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初次聘用期为两年,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满前一周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
(四)聘用工会工作者由旗(区)总工会审批管理,并将《鄂尔多斯市工会工作者聘用登记表》和劳动合同报市总工会备案。经年度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五条 工会工作者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各类企业、非公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组建工会和发展会员,指导所属基层工会组织进行规范化建设。
(二)负责辖区内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工作,指导、帮助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
(三)积极开展服务职工工作,推动厂务公开民主管理,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围绕企业中心工作,发动和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等活动,协助企业抓好职工的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素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
(五)活跃职工业余文化生活,结合实际积极开展职工文娱体育活动。
(六)督促企业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
(七)及时报送工会工作信息,完成工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工资标准及经费来源
(一)工资标准。工会工作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50%,并建立正常工资增长机制,适时进行薪酬调整。
(二)聘用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为所聘用的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缴纳社会保险。
(三)经费来源。经全总、区总、市总审核同意聘用的工会工作者,全总、区总、市总分别按每人每月200元补贴;旗(区)总工会(聘用单位)负责按照工会工作者工资标准承担其余部分。如果用公益性岗位聘用的工会工作者,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拔付公益性岗位的费用,其余部分由各级工会补贴补齐。
(四)旗(区)总工会必须将本级承担的经费补贴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确保按时按实支付。
(五)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接受上级工会和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七条 日常管理
(一)工会工作者按照谁聘用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执行。
(二)各旗(区)总工会应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工会工作者进行上岗资格培训和年度轮训。
(三)建立年度考核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工作任务、量化考核指标、考核办法和奖惩办法。工会工作者工作情况由旗(区)总工会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聘用;成绩突出的,给予适当奖励。各旗(区)总工会每年年底将工会工作者考核结果汇总报市总工会备案,市总工会将不定期对聘用的工会工作者进行抽查。
(四)聘用单位应为工会工作者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八条 聘用终止
市总工会指导各旗(区)工会做好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合同到期前,各旗(区)总工会根据聘用计划和聘用人员建议,做好工会工作者续聘或解聘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1)、经查实不符合劳动条件的;(2)、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的;(3)、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4)、不遵守规章制度,有违规违纪行为的;(5)、根据《劳动法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及其他不符合岗位要求的。
第九条 附则
(一)各旗(区)总工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总工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鄂尔多斯市总工会
201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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