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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健全完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6-03-14

鄂工党组发201616 

  

鄂尔多斯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健全完善“三重一大”

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总各部室、帮扶中心: 

现将《鄂尔多斯市总工会关于健全完善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意见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总工会党组                    

2016313日                      


鄂尔多斯市总工会健全完善“三重一大”

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的管理和监督,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确保权力正确行使,结合工会工作实际,健全完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市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等方面的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安排部署上级交办的有关工作;  

    2、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制度的制定和重要措施的确定;  

3、市总内部的改革方案、组织机构的设置、调整,各项职能的分工安排; 

4、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大额度专项经费的确定、调整;  

5、市总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6、奖惩制度、分配制度的制定; 

7、凡涉及公共利益和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 

    8、干部队伍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及人事安排;  

9、重要上访案件和重要安全责任事故处理; 

10、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干部选拔、推荐、培养和管理; 

2、机关及二级单位干部的推荐、选拔、奖惩。 

(三)重大项目安排  

重要建设项目安排是市总工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发展,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的自筹项目。 

1、建设、修缮、改造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再就业培训基地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2、不动产购置、大宗物资和大型设备采购等; 

3、重大活动事项的安排。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的决策事项,都要以党组会的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临时作出的决策,事后都要向党组及时报告。  

(一)重大事项决策方面 

1、调查研究。重大事项决策前应组织专人进行调查研究,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室、二级单位经过充分讨论,提出初步意见。 

2、确定议题。根据上级指示和工作要求的具体情况,按照调查研究、深入讨论的结果,由有关部室负责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议题,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确认。  

3、征求意见。凡涉及职工群众重大利益和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要通过门户网站、公示栏公开征求意见。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针对梳理出的意见形成决策建议,提交党组会研究决定。  

4、依法公开。决策完成后,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依据、过程、结果如需要向社会公开的,要及时通过媒体、网络等形式予以公开。 

(二)重要干部任免方面 

1、民主推荐。以召开党组会议或以书面形式进行民主推荐,通过民主测评、民主评议的方式提名。有半数以上本单位职工联名推荐的人员,可以进入下一组织程序。 

2、组织考察。受党组委托,由分管领导牵头对民主推荐的人选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全面考察。 

3、酝酿讨论。党组成员按照拟任职位的要求,综合考虑干部的德才表现和民主测评、民主推荐情况,沟通思想,交换看法,形成酝酿意见。 

4、会议决定。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人选经党组会议作最终表决。党组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成员到会。采取票决制,超半数者形成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做出决议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5、任前公示。在党组讨论决定后、上报上级部门之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任干部的基本情况、拟任职务等,公示期一般为五至七天。公示结束后无异议上报组织人事部门。 

6、试用期。任用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结束前,办公室要对其进行考核。能够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能胜任的免去其职务。 

(三)重大项目方面 

单位修缮项目应经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项目实施过程中,由纪检组、工会经审办联合进行审查审查,规范权力运行,节约资金,提高效能。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按照“严格预算、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强化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预决算管理,帐务处理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严格预决算编制、审批、上报程序。 

1、工会经费年度预决算,需经主席办公会议、党组会议研究,市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报自治区总工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2、实行集体领导下的“一支笔”审批制度,追加预算资金额度在30万元以上的,需提交主席办公会议、党组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总工会审批。 

3、加大工会经费收支审计监督力度,市总经审办对市总年度财务收支决算进行审计,把工会经费审计监督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提高工会经费管理水平。  

三、“三重一大”事项相关制度 

为保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规范、民主、科学,确保本实施意见顺利实施,根据市纪委《关于开展健全完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是定试点工作方案》在现有基础上,健全完善16项相关制度。 

四、“三重一大”事项的内部监管 

(一)分工负责落实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规定,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负全面责任,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其他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负责具体抓,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各部室和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岗位的工作人员要严格落实“三重一大”事项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严格按制度办事。同时,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班子集体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二)廉政风险防范 

为确保“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规范、民主,特建立相应的廉政风险防范机制,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发生。 

1、查找三类风险:(1)查找思想道德风险。主要针对理想信念动摇、政治素质较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脱离实际、弄虚作假、虚报浮夸;铺张浪费、贪图享乐;阳奉阴违、独断专行;以权谋私、骄奢淫逸等方面。(2)查找制度机制风险。针对不按照改革发展和党风廉政建设需要的要求制定和有效落实各项制度;对制度的执行落实缺乏约束力和监督力;不按照制度办事,影响工作有效推进、出现重大疏漏等方面。(3)查找岗位职责风险。针对不到位、失职渎职、不作为或滥用职权;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失利;不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等方面。 

2、构筑“三道防线”。(1)前期预防防线。加强惩防体系建设,健全完善相关制度 。通过宣传教育、制度约束、加强考核、政务公开、人文关怀等主要措施,着力降低反腐败工作成本,达到以廉促政的联动效果。(2)中期监控防线。构筑党内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通过述职述廉、民主测评、信访举报、行政投诉、网络举报等手段,构筑风险监控网络,对党员干部行为、制度机制落实、权力运行过程进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形成对廉政风险的有效监控 ,确保各项前期预防措施落实到位。(3)后期处置防线。通过警示提醒、诫勉纠错和责令整改等手段,对存在的风险表现的个人进行告诫,对前期预防不到位的进行督导,把可能出现的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对可能发生的腐败行为实施超前处置,及时纠正偏差,避免廉政风险演化为腐败行为。 

(三)内部监督 

纪检组负责对“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1、监督的主要内容有:是否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是否有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是否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是否有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是否有其他违反本实施意见而造成失误的。 

2、具体监督方式:采取定期跟踪督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党组反映情况,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3、分析、汇总情况。纪检组负责定期对本单位执行“三重一大”有关规定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同时总结工作经验教训,完善相关制度;及时汇总监督情况,并向党组报告。 

4、运用监督结果。 党组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将纳入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党内监督制度专项检查、干部日常考核、党组年终目标考核内容;监督情况除按规定需要保密的外,应在党内通报,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四)责任追究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应该由集体民主决策的事项,没有进行集体民主决策,个人或少数人作出决定的,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定、事后又不报告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责任追究类型主要依据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职责范围确定,分集体责任、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根据事实、性质、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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